第 10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發布之條文施行前既有客戶,應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但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刻辦理之:
一、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交易,或客戶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
第 1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
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銀行於報經董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於報經總行或區域中心同意後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