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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裁罰某銀行OBU開戶作業疏失



資料更新時間:2019/08/02
#OBU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防洗錢
  1. 金管會銀行局於8月1日針對某銀行辦理OBU防制洗錢作業疏失裁罰600萬罰鍰。
  2. 就案例中違反事實理由〝涉及客戶短期間密集開立多個帳戶或留存相同通訊地址〞就文字看來似乎是同一客戶不能開立一個以上的OBU帳戶,但這應該不是主要原因,若探究主管機關針對缺失所引用之條例比較像是KYC客戶資料未即時更新、客戶交易型態與風險分類有疏失等造成。不過,第一線人員只會因此排斥OBU開戶不會深究作業缺失原因。
  3. 條文中附件如附檔。延伸閱讀:金管會強化OBU KYC規定

    第 10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發布之條文施行前既有客戶,應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但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刻辦理之:

    一、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交易,或客戶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

    第 1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

    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涉有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銀行於報經董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於報經總行或區域中心同意後落實執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所涉缺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及糾正

2019-08-01

一、裁罰時間:108年8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涉及客戶短期間密集開立多個帳戶或留存相同通訊地址,該行未確實瞭解原因仍同意開戶及未納入客戶風險評估因子考量。考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業經修正,其中新增之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於發布日後6個月施行,惟該行有未依施行後之前開規定辦理,或於該等規定修正後未建立相關制度前仍違規辦理開戶,且所涉戶數較多,非僅屬個案缺失,該行有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洗錢防制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經核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二) 該行辦理客戶審查、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可疑交易申報等作業有欠妥適,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核處糾正。

五、 處分結果:分別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及糾正。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附件: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與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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