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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媒體報導:「海外資金專法上路 台商三大疑慮待解」來看申請OBU資金匯回之疑慮



資料更新時間: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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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借「海外資金專法上路 台商三大疑慮待解」一文補充我個人對OBU資金透過專法申請回台之疑慮。有意將境外公司OBU資金以專法名義申請資金回台,考量「營利事業申請書」書表內所要求檢附資料不易齊備外,就「營利事業申請書」內容比較適用於OBU控股公司、大陸孫公司或海外機構直接申請。因此OBU資金以「個人」名義申請較佳(準備海外個人帳戶)。
  2. 至於申請匯回境外資金後是否會導致查稅一事。專法中明訂〝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海外所得稅率2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視同境內所得最高稅率40%)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匯回資金即完稅。此外,尚可參考「個人申請書」或「營利事業申請書」都不需要交代匯回的資金來源自然不會再要求補稅。
    這樣放心了嗎?否。需要擔心的不是匯回的資金查稅。不需交代資金來源最大壞處就是未來若因〝他案〞遭查短漏報將無法舉證短漏報所得已經回台完稅。此外試舉類:大陸台商某甲將大陸事業出售所得申請匯回,某甲在此前將大陸盈餘匯回花用會不會因此受關注?某乙將OBU帳戶資金以個人名義申請匯回,既往OBU轉DBU的部分是否會因此浮現?某丙 以往透過OBU操作三角貿易並將OBU帳戶資金透過〝股東往來〞轉供國內公司營運資金調度,某丙申請資金回台後以往「股東往來」會不會因此鎖定國內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稅?以上這些才是法條沒說而卻需要思考的。
  3. 文章中提到關於洗錢防制查核問題似乎全部交給「外匯存款專戶」開戶銀行審查認定。依照申請辦法:由個人或營利事業向所屬稽徵機關遞交申請書(如附檔)後自行聯繫銀行開戶來看,資金來源相關資料(所得來源、是否涉及洗錢)應該是交由銀行審定。至於所謂台商簽下「切結書」,既然匯回資金是經由申請人海外帳戶匯回那麼申請人擔負資金來源承諾應屬合理。
  4. OBU資金回台花用或回台投資均有他法可解。當然,確實有一些只是單純想將OBU資金回到國內個人名下〝心理上〞比較踏實,確實可以透過專法的機會申請回台。若比較以外國人(OBU)來台投資與透過專法申請資金回台兩者差異在於資金持有者的不同。以外國人名義申請資金屬〝外國人〞所有並包含其下所持有之資產;透過專法申請回台則資金經一定期限(七年)後歸屬申請人所有。

海外資金專法上路 台商三大疑慮待解

04:102019/08/16 工商時報 林昱均

境外資金匯回條例在15日上路。不過安永(EY)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表示,台商客戶對於專法仍有三大疑慮,包括洗防判斷標準、稅務資訊用途,還有私募基金定義不明。

林志翔解釋,如果是走資金專法的台商客戶,多半是因為過去帳務不明確,本金、所得都混在一起,才會考慮走專法回台,帳務明確者早就依循國稅局諮詢服務回台,其本金免稅

既然台商連個人資金來源都不甚了解,銀行未必敢擔保其洗錢防制責任,若依照專法、要求台商簽下「切結書」,未來有洗防問題台商要全權負責。

但林志翔表示,台商未必是金融、稅務專長,無法確定過去其所得短漏報問題,導致台商考慮風險之餘,寧願將資金留海外、不匯回。

第二,不少台商擔憂國稅局拿到資金匯回的資訊後,逐一查核過去的漏稅問題,因為台商過去將資金匯出到免稅天堂、再轉投資中國大陸,其資金多半未申報海外所得,本就有稅務風險。林志翔認為,如今專法並未規定稅務人員對稅務資訊用途限制,台商擔憂資金匯回反被「剝兩層皮」,先課專法8%稅率再補稅

另外林志翔認為,經濟部子法規賦予資金回台可做「間接投資」,透過創投或是私募基金投資重點產業,我國雖針對創投有設置「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明確定義創投型態,但是私募基金卻未定義,只有金管會以函釋允許證券商、投顧業者以自有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由於國外私募基金多以短期獲利了結為目標、變化極為快速,林志翔指出,我國應明確規範私募基金型態、否則法遵上無所適從,恐怕引導資金回台之美意。

財政部官員則回應,銀行KYC部分都會先確認其交易關係,因此只要銀行願意讓台商開戶、皆無洗防問題。而稅務資訊用途方面,只要台商依循專法回台,就會視為已完稅狀態,不會再針對過去逃漏稅情況追查,但私募基金則有待主管機關解釋。

(工商時報)

附件下載:個人申請書.pdf營利事業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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