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塞席爾緊急要求-國際商業公司 (IBC)必須自我申報〝金融科技 FinTech〞業務活動
尊敬的客戶:
自 2019 年塞席爾金融科技沙箱法規的出臺,當地的金融服務管理局 (FSA) 逐漸意識到某些國際商業公司 (IBC) 正從事金融科技業務,當中某些業務有可能涉及高風險性質的活動。同時,金融服務管理局也注意到這些國際商業公司不屬於法規的監管範圍。
為應對此問題,塞席爾當局現在規定所有國際商業公司必須申報其業務性質是否屬於“金融科技”的定義,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項目:
• 證券性代幣發行 (STO)
• 首次代幣發行 (ICO)
• 加密貨幣交易
• 電子資產管理
• 分散式帳本技術 (DLT)/區塊鏈相關業務
• 電子、虛擬或加密資產,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 電子、虛擬或加密貨幣
➢ 電子、虛擬、加密、功能型或資產擔保貨幣
• 電子市場
• 點對點交易技術 (P2P)
• 自動化財務諮詢及資產管理業務
• 根據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 (IOSCO) 所提供的其他金融科技或初創科技業務例子,包括股權型群眾募資,機器人投資顧問,社交或債券交易及投資平臺,認知運算,人工智能等針對“金融科技”業務的詳細描述,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所提供的進一步指引如下:
“金融科技”,簡稱 “FinTech”,用以描述各種與創新金融相關的商業模式。這些模式大多建基於具有顛覆金融服務行業潛質的初創科技,因為這些初創科技可以解決許多金融服務供給當中所產生的低效率與分歧問題。與此同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磨擦及限制金融的包容性。
為什麼需要申報?
根據我們現階段的理解,塞席爾的金融服務管理局希望更深入瞭解涉及金融科技行業的公司,並于稍後要求符合金融科技業務性質的公司申請 2019 年沙箱法規之下的執照。
我們希望強調的是,所有國際商業公司均有義務明確及透明地申報公司的業務性質,而瑞致達作為您的執照持有人,我們有相應的責任確保所有的客戶都在全面合規于塞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的法規下運營。
此外,我們希望提醒您有關專業仲介人雙方協議裡明定的責任。為了遵守貴公司登記的司法管轄區(包括塞席爾)的反洗錢法以及符合在瑞致達需要時能迅速呈交所需資料的要求,您有責任確認及保存一切所需的盡職調查與“瞭解您的客戶”(KYC) 的資料(包括業務性質的資料)。
截至 2019 年 9 月12日,本信函涉及的細節內容均準確無誤。本文檔僅根據當前立法說明提供總體指導,不應作為判斷依據。所有架構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評估。瑞致達樂意為您提供初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