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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申辦境外公司在台辦事處



資料更新時間:2019/10/07
  1. 境外公司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在台辦事處得合法聘僱員工並開立辦事處台幣/外幣帳戶,由境外公司支應在台辦事處營運所需。
    公司法 第 386 條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至於外國公司在台設置辦事處可執行哪些業務,可參考經濟部民國92年10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21350號函有加以說明:

    *實務上,簽約、投標、報價、採購及議價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一、公司法第371條第2項規定:「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稱營業,原則上係指公司所從事之經常性、反覆性之商業活動。

    二、公司法第386條規定:「外國公司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所稱「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實務上,除簽約、投標、報價、採購外,尚包括議價

  2. 外國公司(OBU)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後即核發統一編號、稅籍編號(可供辦事處代表、辦事處所聘員工申報薪資所得)可合法聘僱員工、投保勞健保並憑核准文件開立辦事處台幣帳戶及外幣帳戶。
  3. 外國公司(OBU)在台辦事處如單純為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沒有對外營業不用課稅。可參閱南區國稅局宣導短片「外商在台辦事處 要不要課稅」宣導短片

    主旨: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如無對外營業,得免予辦理營業登記。其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用,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說明:二、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有相同情形者,由總公司匯入之採購費用應一致辦理。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聯絡處或分公司,如僅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尚非屬銷售勞務性質,其國外總機構按實際需要匯入之採購費用,並非該聯絡處或分公司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銷售額。

    財政部賦稅署 民國 75 年 09 月 02 日 台財稅第7558643號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如僅為其國外總機構從事採購、驗貨及連絡通訊等工作,無對外營業者,依本部75年9月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收付款項應按規定記帳,並依法取得外來憑證或辦理扣繳。至有營業外收入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 民國 76 年 05 月 02 日 台財稅第7586964號

  4. 外國公司在台分支機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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