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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顧主委受訪表示國內公司OBU開戶將區分短、中、長期分階段推展



資料更新時間:2019/11/06
  1. 金管會顧主委接受媒體採訪時闡述對OBU開放國內企業開戶規劃區分短、中、長期分階段推展,此規劃肇因於金管會有意於年底前推出「媲美星港財富管理新方案」吸引台商原停泊在香港、新加坡的資金可以回歸台灣OBU操作。不過,有意吸收資金回台和開放國內公司開立OBU帳戶有何相關?不大懂。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4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信業務。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 買賣。

    七、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十、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之資產配置或財務規 劃之顧問諮詢、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銷售服務。

    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前項各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或依 本條例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 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寄存之外匯存款,得向該分行申請解約或解約後辦理匯款,不受第 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3. 至於,若國內公司能開立OBU帳戶就不需要成立BVI嗎?關於這問題我個人覺得和這 篇 <http://www.obu.com.tw/news_02_20180811.php>文章歸於同一個原因。

企業OBU開戶 三階段鬆綁

2019-11-05 00:15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

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研擬三階段開放境內企業可在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帳戶,主委顧立雄 昨(4)日在立法院指出,已與央行「有很好的開始」,OBU條例埋有伏筆,第一階段無 需修法,就能讓台商資金有正常合法管道回流,有利台商資金大舉遷移返鄉。

經濟日報提供

顧立雄昨日出席立院財委會備詢時,描述較詳細的政策內容。他表示,開放境內企業可 在OBU設立帳戶,分為短、中、長期三階段,短期會先從外幣授信帳戶開始,現行的OBU 條例第4條已經允許OBU承作境內外客戶的外幣授信,因此可免修法;先前金管會與央行 兩部會對開放修法的糾結,已有解套方法。

開放境內企業在OBU開戶,第二階段擬朝存款帳戶方向,長期目標則類似新加坡的ACU (Asian Currency Units亞洲通貨單位)制度,不限身分,只看幣別,讓企業資金更能 自由進出。

在不修法的前提下,現行OBU條例確實包含境內外,由於過去並沒有開放過,因此第一 階段要與央行和財政部(*出現了)共同研商。

顧立雄說,短期若開放OBU外幣授信帳戶,企業就不用再繞道免稅天堂如BVI(英屬維京 群島)設立紙上公司,扮成假外商回OBU開戶,且現今全球反避稅與反洗錢風潮下,在 BVI設置的企業都要有實質交易,企業再繞道,也沒有什麼意義。

顧立雄說,台商的資金由本國銀行管理,是件理所當然的事,「我為什麼要放手讓他 (台商)跑到香港、跑去新加坡」,意謂台商無需去其他地方做資金調動,生意讓國銀 來做就好,

財委會立委頻頻關切金管會如何吸引資金離港來台,讓台灣躋身倫敦、紐約、東京、新 加坡、香港之外的全球第六大金融中心,但若金管會擬定媲美星港財管方案,以及打通 境內DBU(央行外匯指定銀行)與境外的OBU方案,與央行等財金部會未達共識,內容將 「無可期待」,也吸引不了資金。

顧立雄昨天受訪時表示,務實一點來看,台商資金從香港這個全球資金調度中心之一, 大幅移回來也不是壞事。至於能否進一步吸引跨國資金,他並沒有太大把握,「至少可 以讓台商的錢正大光明回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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