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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BVI和開曼境外公司須納稅新規分析之我見



資料更新時間:2019/11/14
  1. 提供個人觀點(藍字)補充於文章內;
  2. 經濟實體示意圖:

BVI和開曼境外公司須納稅新規分析

2019-11-10 23:29經濟日報 林嘉玲(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台商就算取得香港的稅籍編號,很可能還是無法達到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要求。註:這裡提到的是指透過申請香港稅籍編號來規避BVI的經濟實體法規管。延伸閱讀:BVI 經濟實體法作業細則已公布,解決方案已明確

絕大部份台商不是用BVI、薩摩亞、開曼、模里西斯等所謂的境外公司投資大陸,作為設立在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就是利用境外公司在台灣OBU或香港、新加坡等地銀行開立帳戶,作為境外銷售或採購的資金調度中心;當然,也有台商利用境外公司不須繳稅的特性,在香港或新加坡等地銀行開立帳戶後,單純用來從事私人理財或透過類似家族辦公室機構打理個人財務。

過去兩年不斷出現關於境外公司將實施「經濟實質法」,也就是在國際反避稅壓力下,BVI或開曼等境外公司所在地官方,希望看到設立境外公司的企業可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繳稅,並取得相關納稅證明,否則該境外公司會遭到類似吊銷營業執照的處份。

對台商來說,經濟實質法衍生出最麻煩的事,是目前銀行基於反洗錢壓力,已開始嚴格要求開設銀行戶的境外公司,都須提交所謂的存續證明,萬一由於未繳稅得不到存續證明,那很容易就會遭到銀行關閉帳戶註:我們也很擔心銀行〝假熬/假會〞所以提供了BVI、Caymen 判別服務,起碼手上有張證明;證明您的BVI、Cayman 不需在當地有經濟實體、也無須當地納稅可以提供給銀行審閱。延伸閱讀:維詮提供BVI、Cayman 公司經濟實體法判別服務:解決您申報與銀行帳戶使用的困擾。

截至目前為止,今年4月底開曼先公布了施行「經濟實質法」細則的2.0版本,BVI則是剛在上個月10月初,發布了「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正式版,不管是BVI還是開曼,規定內容都大致相同,台商的境外公司只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無疑未來都必須通過所謂經濟實質的測試註:那您該想的當然是怎樣不符合三個條件。

(1)從事以下九大業務之一:銀行業務、經銷和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營運總部、控股公司、保險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航運業務。

(2)從事上述業務並取得收入

(3)上述業務收入沒有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就算台商設立的境外公司是從事以上九大行業,只要取得了「境外稅務居民身份」,也就是有在境外營業地有繳稅,就可以適用經濟實質規定,問題是實務中,台商在大陸或境外其他地方,從事的多是製造業或金融以外的服務業,從事上述九大行業的比例不高,所以台商該在乎另一個解釋,也就是僅作為控股用途,只從事股權投資,目的在賺取股利及資本利得的「純控股公司」,按已知的經濟實質法案僅需滿足「低度」經濟實質要求即可,只要委任當地代理人提供人員及營業地址就可以通過。註:在今年上半年多位會計師在媒體上的文章多主張「境外稅務居民身份」等同必須提交境外納稅憑證,當時已發文提供不同觀點。此事在BVI、Cayman細則頒佈之後已無爭議。延伸閱讀:經濟實體=稅務居民≠繳稅憑證。

結論是,對以BVI或開曼作為母公司投資大陸的台商,只要將境外公司維持在純控股功能,不要混雜其他貿易或境外費用中心等作用,就可按現行的方式處理,沒什麼變化。註:相反,混雜即排除。當然應該混雜。

問題不出在用作Holding功能的境外公司上,而是出在作為Trading的境外公司,除非未來該Trading境外公司到台灣或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並在當地繳稅,才可以不適用經濟實質法規定,不然,以目前台商多把資金中心放在香港,就算境外公司在香港取得稅籍編號,也不一定就被認為是香港稅務居民,從這角度來看,想透過申請香港稅籍編號來作為不適用經濟實質法的理由,以BVI和開曼規定來看仍有難度。(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註:trading 法規原文為〝Distribution & Service Center:Transporting and storing goods; managing stocks; taking orders; providing consulting or other administrative services〞先搞清楚定義,再來想方法讓它不符合。

#BVI #Cayman #經濟實體 #ES #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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