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BVI公司轉註冊代理人以對應經濟實體法之要求



資料更新時間:2019/11/26
  1. 一如我司觀點:經濟實體法對BVI公司操作影響極小(如下圖)、對既有無法確認經濟實體法影響層面的BVI公司我司也推出「判別服務」因應,但就諮詢回饋反映來看似乎仍有窒礙不足之處。反映問題不外乎:原秘書公司掣肘(認為沒必要,但是提不出其它方案)、原秘書公司建議關閉BVI公司改成立薩摩亞公司、建議辦理遷冊等。為解決以上困擾,建議乾脆將BVI公司直接〝轉註冊代理人及秘書公司〞(如下示意圖二)。此方案透過BVI律師強制移轉,沒有前手掣肘的問題,移轉完成後此公司後續服務將由我司與新的註冊代理人接手。
    經濟實體(Economic Substance;ES)法中所規範(in scope)之9大類經濟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
  2. BVI公司必須在有效存續狀態下方能移轉、針對有意移轉之BVI公司仍須通過KYC評估與反洗錢等各項法規規定方能辦理轉入。
    轉換秘書公司轉註冊代理人示意圖
  3. 我司以為:秘書公司提供的是境外公司操作know how與相應勞務!當外在環境改變…境外公司早已不是每年繳年費就好的時代,秘書公司必須能配合法規變化做出調整。
  4. 境外公司資料保密!因此各項申報程序〝必須〞經過秘書公司造報、旁人有心也無力。

#境外公司 #BVI #OBU #經濟實體 #秘書公司 #管顧公司 #轉註冊代理人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