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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開曼公司需進行經濟實體聲明作業



資料更新時間:2019/12/11
  1. 直到今日(12/11)開曼的經濟實體施行細則3.0版仍未發佈。但是以下文章中所提到的〝除了需在明年初的例行性年度申報(annual return)之前進行經濟實質法年度通知程序……〞則已確定必須進行。

    〝關於Cayman 經濟實質有一個更新的規定, 所有開曼公司須於2020年1月31日前向CAY主管機關歸檔一份確認是否有從事相關活動的聲明書 (“Notification”), 此Notification 需每年歸檔,歸檔費用目前為USDXXX。範圍外公司是否須每年進行後續的申報 (“Reporting”) 待確認,範圍內公司則確定需進行Reporting。

    除了明確的分類以外,需留意的是1月31日前的期限 (建議最遲1月20日前完成提交聲明書),若未能如期繳交聲明書,該開曼公司在繳交前的期間會變為非良好存續的公司,無法申請COI 或其他服務,敬請知悉。〞*斜體字為開曼註冊代理人通知。

  2. 正因為開曼施行細則3.0尚未正式頒佈,因此註冊代理人尚未發佈更新公告,但有鑑於〝Notification〞的聲明時限已經迫在眉梢且註冊代理人已將Notification作業帳單發出給我司,因此先蒐集相關資料發出通告並準備著手針對開曼公司進行聲明作業。*作業方式與費用會另發郵件個別通知。
  3. 以下資料引述自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原文出處:

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修正案與施行細則3.0徵求意見中

2019-11-25

開曼群島與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免稅天堂近日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需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開曼群島繼2019年4月底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Guidance of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2.0版,11月下旬又開始進行新一波法規更新的徵求意見程序,其中包含經濟實質法母法的修正案,以及施行細則3.0版,預計分別在12月6日與11日前完成意見徵詢程序

 

依據該制度,除非適用豁免規定,從今年7月1日開始在開曼群島,台灣企業與個人就要對這些活動所帶來的所得在當地建立相匹配的實質與配備,除了需在明年初的例行性年度申報(annual return)之前進行經濟實質法年度通知程序,對於採歷年制的公司來說並將於明年底前完成首次申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依據11月22日開曼群島官網所發布的公告,經濟實質法母法的修正案條文在11月14日已經公告給各界提供意見,主要目的是為了回應歐盟執委會與OECD有害租稅競爭論壇(FHTP)審閱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制度後所提出的評議,使開曼當局得以以符合國際標準的方式執行經濟實質法制度。至於施行細則3.0版,則是僅提供給開曼群島相關行業領袖組織以供其提供意見,根據近期幾則公告內容,預計3.0版將進一步澄清投資基金豁免規定,也將對各九大活動分別發布更細部的施行細則

經濟實質法母法的修正案主要修改要點:

★新增「未申報」處罰規定

未在法定期限內準備並提交年度申報者,將處以5000元開曼幣,並得按日連續加罰500元直到提交為止。

★新增「反避稅」條款

有些個體曾進行若干安排,從而對於經濟實質法的適用與否或程度造成影響。依據本次新增的規定,若相關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逃避本法規定的義務,則個體的活動將被重新認定為一個從未有過此刻意安排情況下的活動樣貌,並基於這樣的樣貌來適用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規,以決定該個體應如何依照經濟實質法來進行申報程序以及建立應有的實質。

★強調「所有開曼個體」都需要進行經濟實質法年度通知程序

依照10月底的公告,個體需在每年年初的例行性年度申報(annual return)之前進行經濟實質法年度通知程序,並在CAP系統上依照步驟提交相關資訊。本次修正案再度強調,「所有開曼個體」,包含那些不落入經濟實質法定義下「相關個體」,全都要在通知中聲明是否從事九大類活動等事項。這樣的修正,是為了因應近期OECE所發布的「自發資訊交換指南」中的要求。

★其他關於自發資訊交換、對外包活動的管理等等修正規定

曾博昇提醒,本次修正強調年度通知與年度申報程序的遵守,台商企業與個人近期需參照新的法規內容,對開曼群島公司首年經濟實質的內容,進行評估並準備要提交的資訊。首先對於在2020年初例行性年度申報(annual return)之前所應進行的經濟實質法年度通知,無論企業自行評估結果是否落入九大活動、也不論是否主張為他國稅務居民而豁免建立經濟實質,「所有」開曼個體都必須進行年度通知;此外,對於從事相關九大類活動的相關個體,若採歷年制,2020年12月31日前需進行年度申報,本次修正案對未在期限內完成申報的個體,祭出高額處罰規定,並得連續處罰。

此外,本次新增的反避稅條款,相當類似近年來國際社會為了反租稅協定濫用,承諾在租稅協定中新增的主要目的測試條款(Principle purpose test) ,這也與各國(包含台灣)在國內法中所規定的「實質重於形式」與「實質課稅原則」有同樣的立意。

 

曾博昇建議,台商企業與個人為因應經濟實質法欲採用任何手段調整自身投資架構或交易模式者,必須特別留意是否有實際營運需求或商業理由等要素,並保留相關資料證據以因應開曼當局可能的詢問或查核。由於此類反避稅條款文字用語較為抽象,在世界各國的稅捐實務上長久以來都是爭議性十足,在經濟實質法明文引進此類制度後,開曼稅局會如何適用在具體個案上,尚待進一步觀察。

曾博昇表示,經濟實質法母法的修正案,以及施行細則3.0版徵求意見程序,即將在2019年12月初完成。可以預見新政策很可能在年底將會公布並實施,台商企業與個人需留意更新後法規可能會增加的內容,並諮詢專業機構,以為因應。

#開曼經濟實體 #施行細則3.0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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