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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貝理斯(Belize)經濟實體法及貝理斯公司持有IP之調查作業



資料更新時間:2019/12/18
  1. 貝理斯(Belize)經濟實體法(The Economic Substance Act)於2019年10月11日修正公布,目前貝理斯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the “IFSC”))刻正著手擬定指導綱要(guidance notes)以供各註冊代理人遵行。延伸閱讀:歐盟理事會於11月8日宣布將貝理斯Belize 移出黑名單。
  2. 目前我司已接獲註冊代理人通知將著手清查貝理斯公司持有IP(智慧財產權)情形並將於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到貝理斯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IFSC),作業方式與對象將另外個別通知。
  3. 此次作業:智慧財產權(IP)不溯及既往認定方案。
    《貝理斯經濟實體法》(2011修訂版)(經2019年第17號法修正)第270章《國際商業公司法》第5(4)節已於2019年1月1日生效,貝理斯國際商業公司(IBC)不得獲取、持有、擁有或交易任何國際智慧財產權(“IP資產”)。然而,在2018年6月30日或之前註冊成立的國際商業公司(就截至2017年10月16日已獲得的IP資產而言)具有豁免期,可以於2021年6月30日之前繼續持有、登記或處理智慧財產權。(“不溯及既往期間”)
    鑑於上述情況,所有國際商業公司均須填寫並向其註冊代理人提供智慧財產權(IP)資產不溯及既往認定方案表(以下簡稱“IPAG表”),以利於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予伯利茲國際金融服務委員會。請注意,此期限將不會展延。
    若國際商業公司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交IPAG表格,則註冊代理人和/或國際商業公司可能會因各自未能履行義務而受到適當的處分。
  4. 請注意:
    *上述所提之IPAG表是由我司就個別公司確認後填寫、所列時間是IFSC截止日;實際時間會提前。
    *貝理斯公司在〝不溯及既往期間〞後若仍持有IP,仍須遵照經濟實體法之要求齊備相應程序。因此,若持有IP建議移出。
    *IP: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 includes an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intangible asse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copyright, patents, trademarks, brand, and technical know-how, from which identifiable income accrues to the business (such income being separately identifiable from any income generated from any tangible asset in which the right subsists).
  5. 以下為貝理斯IFSC官網針對經濟實體法判別之說明:

#伯利茲經濟實質法 #經濟實質 #Economic #Sub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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