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資產者想躲肥咖 逃不過國稅局補稅「追殺」
2020-04-25 13:11 資深媒體工作者 / 文/林文義
很多人可能分不清避稅和逃漏稅的後果有何不同。兩者差異在於避稅的處罰有金額上限,而逃漏稅則沒有。 報系資料照
全球各國的稅捐機關為了財政目的,正建立嚴密查稅網,高資產的富人過去常用租稅規畫規避跨國稅負,但如今儘管租稅規畫的手法再高明,也難逃各國稅捐機關的層層狙擊。
最近就出現有高資產者利用租稅規避手法,躲避美國肥咖條款(FATCA)追查,仍遇上國稅局的補稅「追殺」,後果相當慘重。
實際的案例是,甲君是高資產者名下有2.7萬張東南水泥公司股票,且甲君具有台灣及美國雙重國籍。由於美國的肥咖條款會依據甲君的資產查稅,於是甲君想了一個一箭雙鵰的租稅規畫手法,不僅避開美國查稅也同時降低甲君在台灣的稅負。
經濟日報提供
股票轉給投資公司 稅負少四分之三
甲君租稅規畫的訣竅,說穿了就是一句話:「把股票轉給投資公司持有」。
也就是甲君先成立一家A投資公司,而且A公司的股東只有甲君一個人,然後甲君分批在股市賣掉名下持有的2.7萬張東南水泥公司股票,賣股票的價款再轉到陳君可完全掌控的A公司,而A公司再用這筆錢同步從股市買入等數額的東南水泥公司股票,於是甲君名下的東南水泥公司股票,透過這種手法,轉給A公司持有了,A公司取代甲君成為東南水泥公司的股東。
國稅局發現依甲君持有的東南水泥公司股票股數,在2015年可獲配676萬元股利,當甲君自己持有東南水泥公司股票,甲君領到這筆股利,須併入甲君的綜合所得,適用最高的綜所稅率40%繳稅;然而,甲君將股票轉給A公司後,A公司取代甲君成為東南水泥公司的股東,這676萬元股利就改由A公司領取。因A公司是法人,依稅法規定,法人領取的股利免課所得稅;不過,因A公司沒有將這676萬元分配給甲君,這筆股利就變成A公司帳上的未分配盈餘,A公司必須繳納10%的未分配盈餘稅(註:目前未分配盈餘稅率已改為5%),經此規畫,甲君應承受的稅負就從40%降為10%,也就是少掉了四分之三。
甲君這個如意算盤國稅局並不承認,因為甲君表面上把股票轉到A公司,而A公司的股東只有甲君一人,股票及相關的股利,實際仍由甲君掌握,但股票轉讓後,原本須由甲君個人承擔的40%稅款,卻變成A公司的10%未分配盈餘稅款,這不僅是租稅規避,而屬於逃漏稅行為,國稅局將這676萬元轉回甲君所得,除補課短少的稅額157萬元外,再加罰0.4倍的逃漏稅罰款約62.8萬元。
避稅與逃稅兩者處罰大不同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認同國稅局對甲君補稅作法,但有趣的是,法院對國稅局加處的罰款有意見,因為法院認為,甲君的做法是租稅規避(避稅)而不是租稅逃漏(逃漏稅)。
很多人可能分不清避稅和逃漏稅的後果有何不同?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避稅的處罰有金額上限,而逃漏稅則沒有。
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中規定,納稅人以租稅規避進行避稅,除非對稅捐機關有隱匿情事,否則國稅局查獲時,只能就補稅金額加處15%滯納金並加計利息(這就是上限),而不能再加處逃漏稅罰款。本例中,國稅局認為甲君是以虛偽交易將名下股票間接轉讓給A公司,並隱匿此項事實,謀求減少稅負的利益,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避稅而已,而應界定為逃漏稅,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對甲君加處罰款,那有錯呢?
然而,法院卻認為,甲君成立A公司,以及將股票轉讓給A公司,都是在股市中公開進行交易,這其中並沒有虛偽和隱匿!甲君的做法雖有減少應繳稅利益,但這是避稅而不是逃漏稅!依納保法規定,只能就補稅金額加課滯納金及利息,因國稅局對陳君的補稅金額是157萬元,而當時的郵局利率是年息1.2%,且國稅局給甲君補繳稅款期間是29天,國稅局只能就這157萬元計算15%滯納金以及這29天的利息,所以本例應加處的滯納金及利息為23.7萬元{157萬元× 15% +(157萬元 × 1.2% ×29÷365)},但國稅局卻對甲君加處了64萬元,明顯於法不合,法院將國稅局對甲君的處罰降為23.7萬元。
目前,各國稅捐機關的眼睛都緊緊盯住高資產者的一舉一動,有多國國籍的高資產者因本身目標太顯著,必須體認到一個新趨勢。那就是,未來的世界中,避稅和逃稅的空間幾乎已經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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