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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若港澳條例第28條停止適用〝不會〞影響台商在香港的OBU帳戶適用稅率



資料更新時間:2020/06/04
  1. 媒體報導:會計師提醒,若港澳條例第28條停止適用,則台商停泊在港澳的資金回台適用稅率將由20%的海外所得躍升為40%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維詮觀點:若港澳條例停止適用〝不會〞影響台商在香港的OBU帳戶適用稅率。奇怪嗎?維詮認為OBU不是海外所得,被查到原本就是回歸個人綜所稅或是營所稅合併計稅,自然沒有海外所得稅率20%的說法。
    以下文章中提到〝勤業眾信會計師張瑞峰表示,香港具有金融產品多元、報酬率高、稅率低等優勢,台灣高資產人士在香港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投資,或透過香港公司進行貿易與轉投資,相關投資所得最多只需要繳納20%所得基本稅額,而且還有670萬扣除額,相較境內投資,綜所稅負最高40%,過去在香港進行投資十分划算。〞
    這段話個人觀點認為黑色粗體字僅適用於香港公司實體營運下,而非紙上操作適用。延伸閱讀:透過香港公司將大陸來源所得贈與給子女
  2. 不信?今年所得稅申報延後一個月現在申報所得稅還來得及,麻煩把去年(2019)OBU回台資金未滿670萬的部分誠實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其中關於OBU的收入來源看看是收佣金、操作三角貿易、或移轉定價誠實申報一下;反正是海外所得嘛,不超過670萬免稅就誠實申報囉。
  3. 港澳條例第28條停止適用與否與國人在港開立的OBU帳戶或個人帳戶不影響。若對資金停泊香港有疑慮,可先將資金移回國內OBU帳戶。維詮可協助處理此部分。
  4. 港澳條例 第28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正面表列 也就是說當您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在內)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還搞不懂所得扣抵的可以爬爬文看看能扣多少、紙上香港公司也沒得抵)
    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5. 延伸閱讀:OBU沒有670萬免稅!

台商香港資金 二途徑避險

2020-06-03 00:14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府院啟動檢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適用情形,未來將產生租稅衝擊等隱憂,勤業眾信昨(2)日指出,高資產人士最常於香港進行金融商品投資,若短期內已計畫降低金融投資比重,建議可採資金專法引資回台;若有意持續投資香港金融商品,則建議及早將投資主體改由英屬開曼群島或BVI等境外公司操作

勤業眾信會計師張瑞峰表示,香港具有金融產品多元、報酬率高、稅率低等優勢,台灣高資產人士在香港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投資,或透過香港公司進行貿易與轉投資,相關投資所得最多只需要繳納20%所得基本稅額,而且還有670萬扣除額,相較境內投資,綜所稅負最高40%,過去在香港進行投資十分划算。

然而在兩岸三地的政經變局之下,若是港澳條例第28條停止適用,未來台商在港澳的所得可能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必須併同台灣地區所得課徵綜所稅,稅負將暴增為二倍。

張瑞峰表示,就單純進行金融投資而言,香港政治動盪將損害金融體系及未來資金進出,部分市場資金會匯往新加坡等地,但匯回台灣也是選項之一,恰好目前是《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間,匯回資金可適用8%或10%稅率,作產業投資可再享半額退稅,若台商已有意暫緩在港金融投資,不妨可考慮資金回台選項。至於仍有意於香港地區進行投資者,張瑞峰建議,台商可改以境外公司進行投資,譬如從英屬開曼群島或BVI等境外公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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