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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外資(OBU)來台成立分支機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薪資與勞健保應該如何申報/投保



資料更新時間:2020/06/30

1、勞、健保投保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之勞、健保均應以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勞保目前為45,800元。事業負責人健保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99年4月1日起為182,000元),依規定若負責人其所得未達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投保金額、但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98 年 10 月 1 日起為34,800 元)。

所謂營利事業負責人於外資來台子公司為其代表人(董事長)、於外資在台分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於外資在台辦事處時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代表)」需符合以上規定。

2、小規模的外資(OBU)來台成立分支機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勞、健能如何處理

勞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投保單位系指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單位,也就是說五人以下公司可以不設勞保投保單位。

健保: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雇主及民營事業受雇者均為第一類被保險人,需注意規定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即是說若原以眷屬身份投保健保一旦擔任營利事業負責人必須以負責人身份投保。

若雇主同時為其它營利事業單位受雇者,可維持原事業單位納保即可。

3、負責人薪資報多少

營利事業負責人薪資申報不像勞健保有最低申報門檻,惟需注意若負責人採自行舉證方式申報(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勞健保時一般要求檢附最近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最近3個月薪資印領清冊(分列各項獎金、津貼等明細)或最近年度國稅局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影本供稽。若成立未滿6個月者得出具薪資切結書。

4、若外資(OBU)來台成立分支機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之負責人為外籍人士是否有最低薪資門檻

依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8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擔任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之公司經理人(*適用於子公司或外資來台投資國內現有公司)

二、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所聘僱之人數超過一人者,其外國人、雇主資格或其他資格,應符合第二章規定。

雇主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聘僱之人數超過一人者,其外國人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外資來台設立機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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