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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追稅 瞄準海外移轉控股;台商撤陸 賣股權節稅效益大



資料更新時間:2020/08/05
  1. 看了標題〝大陸追稅 瞄準海外移轉控股〞與內文恐慌嗎?這篇文章分為六段,前面四段內容都與大陸追稅無關,這篇文章主要在講透過某些模式規避了應繳納的股權交易所得稅10%;稅局要追的是連10%都沒繳的人,如果誠實繳稅的有什麼好擔心?隨文附上7月23日另一則新聞報導又建議台商若要處份大陸資產可以透過轉讓控股公司股權的方式來節稅,如果對此議題不熟,看了前後兩篇:
    腦筋都錯亂了 #像極了愛情!
  2. 文章中第三段提到《所得稅法》第43-3條即將實施,此處所指的是:
    第 43-3 條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一、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至於個人CFC 一旦上路實施,是否即代表:台灣人在台灣開立的OBU需要納稅…….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3. 延伸閱讀:大陸新頒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處理原則

大陸追稅 瞄準海外移轉控股

2020-08-04 00:16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商透過第三地控股轉投資中國大陸,這種投資架構將成獵稅重點,安侯建業指出,大陸已加強海外移轉控股公司的追稅作為,台灣CFC(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擬於明年上路,台商務必留意以上二大稅務風險。

安侯建業稅務部會計師劉中惠表示,早期許多上市櫃公司投資架構,台商常常在開曼、BVI或香港等地設立公司,間接轉投資大陸,然而隨著國際追稅趨嚴,像是經濟實質法的落實,也使得免稅天堂公司的維護成本愈來愈高。

境外資金專法預定於明年8月14日落日,劉中惠表示,隨後在立法院的要求下,俗稱台版CFC的《所得稅法》第43-3條即將實施,要求台商將海外受控外國關係企業的年度盈餘,認列為台灣事業體的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劉中惠表示,過去常見到上市櫃公司在海外設置二層以上轉投資控股公司,部分控股公司取得大陸公司股利時,可能基於當地低稅負法規,得以免稅,然而在CFC制度上路後,恐怕這種間接投資的租稅遞延效果將會減少,間接投資的誘因也就跟著降低。

大陸早在2015年頒布7號公告,追獵海外控股公司移轉資本利得,劉中惠指出,依據公告內容,如果被出售的境外公司,其股權有75%以上價值來自大陸應稅資產、收入來源有90%以上來自大陸等,都有可能被視為出售大陸公司,進而被大陸追稅。

自美中貿易戰以來,處分大陸資產或公司的消息頻傳,過去幾年間,雖然偶有台商試圖間接出售海外控股公司,存有僥倖大陸追稅查不到,但是這幾年間陸續看到不少跨國追稅案例,證明大陸有落實7號公告決心。

台商撤陸 賣股權節稅效益大

04:102020/07/23 工商時報 林昱均

台商撤出中國大陸稅負一覽

面臨中美貿易戰、科技戰與新冠肺炎等影響,部分台商企業重新布局、撤出中國大陸。但勤業眾信(Deloitte)22日表示,如果台商要離開大陸市場,轉賣資產土地,稅率可能高達50%以上,不如直接賣公司股權,稅率僅10%,可有效節稅。

勤業眾信22日舉辦「勤業眾信線上稅務論壇-2020兩岸四地稅務大勢」指出,近三年以來,中國大陸採取「減稅降費」與「放管服」改革趨勢,減稅降費總額超過人民幣2兆元。

然而俗話說羊毛出在羊身上,雖然大陸大舉降稅費,但現在大陸稅局建置企業納稅信用分級與金稅三期等大數據分析管理工具,勤業眾信預估,未來大陸政府要平衡稅收,會運用大數據追稅、加強企業稅查核力道,台商企業須謹慎以待。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徐曉婷指出,若台商要退出大陸,最簡單的方式為賣地、賣不動產,但大部分台商早在20年前取得的土地漲幅已有數十倍,多半適用大陸土地增值稅稅率60%,另外還會有9%增值稅、25%企業所得稅等,如果匯出到海外,還要多課匯出稅10%,合計起來,台商買賣不動產稅率可能高達五成以上。

徐曉婷建議,台商撤出中國大陸,應考慮賣股權,而且最佳解方是賣給海外公司,僅適用資本利得稅10%。雖然大陸開發商對台商不動產相當青睞,但只要是賣給陸方企業,最後資金還是會受到當地的外匯管制,仍有一定風險。

而台商企業過去多為繞道BVI、開曼等第三地設置紙上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子公司。徐曉婷認為,如果把大陸子公司賣給海外企業,採用海外交割,資金可順勢回到第三地紙上公司做自由運用。

此外,台商還可以適用境外資金專法,採用盈餘分派方式,將紙上公司資金匯回台灣,可享受首年優惠稅率8%、第二年10%,採用實質投資稅負再減半,同時也能從專戶解套做投資,大幅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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