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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稅制因素OBU在台分公司不適合炒房



資料更新時間:2020/08/11
  1. 稅法針對外商OBU在台分公司持有國內土地、房產課徵較高的所得稅率,是針對當時(2015)有所謂〝假外資〞炒房因此訂定相關規定遏止。延伸閱讀:房地合一稅 扼殺假外資炒房
  2. 所得稅法 第 24-5 條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率及申報方式納稅。
  3. 透過OBU設立在台分公司之目的應該是為了境外資產國內佈局,並結合土地房產屬OBU所有之特性可能結合境外資產信託對資產傳承做安排。至於透過此架構來做短時間炒房…大環境也不具備條件。
  4. 延伸閱讀:外國人購屋(2020)首季創16年新高

外資來台設立機構比較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地之所得應注意申報方式及適用稅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公平完善的不動產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或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該等交易之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也就是說,營利事業應將符合前開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之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至於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若交易符合上開條件之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規定,倘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但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則應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另其交易所得額適用之稅率如下: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35%。

該局進一步提醒,依據所得稅法第24之5第4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業事業,如果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而該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則該等股權交易之所得額仍應按上開規定之申報方式及稅率納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21

外商賣地 留意房地合一重稅

2020-07-22 01:17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上路多年,曾在台灣賣地獲利的外商公司,要留意特殊規定,其中稅率將依房地...

房地合一稅上路多年,曾在台灣賣地獲利的外商公司,要留意特殊規定,其中稅率將依房地持有時間,以最重的45%及35%標準課稅。(本報系資料庫)

房地合一稅上路多年,特別針對曾在台灣賣地獲利的外商公司,要特別留意二大特殊規定,首先就稅率方面,國稅局將會依房地持有時間,以最重的45%及35%標準課稅;其次,即便外商直接出售股份來移轉名下不動產,這種交易被國稅局抓到,也會視為房地交易所得,要課房地合一重稅。

房地合一稅從2016年1月1日起上路,近幾年個人買賣房屋獲利,依據持有的年數,會分成四種級距,課徵15%、20%、35%或45%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然而依據《所得稅法》第24-5條規定,外商在台灣境內所設的分公司,如果名下的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交易不動產所得要適用特別稅率: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以上者,稅率為35%。

換句話說,外商分公司買賣不動產所課徵的房地合一稅,跟一般個人的四級稅率類似,但是只取最高二個級距課稅,即便持有房地期間超過二年,依然要課35%房地合一稅。

官員說明,由於可能會有外國的投資客,透過直接買公司的方式,來達到取得或出售不動產的目的,官員特別提醒,依據所得稅法同一條規定,當外商交易持股過半的海外公司股權,但是這間海外公司的股權價值有50%以上是由台灣境內的不動產構成,那這筆海外股權交易,對台灣的國稅局而言,也會視為房地合一稅的課稅對象,同樣要以股權交易所得額來計算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外商分公司而訂,或是在台灣沒有營業場所,平常是透過物流業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理報稅的外商,也同樣適用。

官員說,若是外商來台設立的子公司,就算是獨立個體,課稅方式就會視為國內企業,不動產交易所得直接併入營所稅,依20%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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