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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BVI公司選擇不繳年費方式能規避經濟實體申報嗎?



資料更新時間:2020/08/25
  1. 自2019年1月1日各境外公司註冊地紛紛訂定經濟實體(ES)法要求,在國內媒體與管顧公司推波助瀾下有不少BVI使用者選擇以不繳年費方式〝棄用〞BVI公司。只是,依規定來說,不繳年費不能免除ES申報義務;不繳年費不是正確結束公司的方式。
  2. 根據BVI公司法,BVI公司因未按時繳交年費,將於逾期5個月後由公司註冊處(CR)主動除名(Struck off);BVI上半年公司之除名日為當年11月1日、下半年公司除名日為隔年5月1日。自除名7年後公司將自動被CR強制解散。然而,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BVI公司被除名後並不能免除該公司及其董事、股東、清盤人…等所應承擔的責任義務,換言之,即便公司已經除名仍有責任進行ES Reporting。除非BVI公司選擇自願性解散歸檔或除名超過7年被CR解散,否則除名7年內BVI公司仍有責任每年提交ES Reporting。
    備註:根據ES Act 第11條,若公司沒有配合該法進行ES Reporting 申報,可能會產生最高US$75,000罰緩及判處最高5年監禁。
  3. 維詮當然瞭解,規定雖說如此,但是BVI當地的罰金與監禁對遠在台灣的我們似乎沒有嚇阻力。不過,需要提醒:如果決定停用境外公司(不繳年費)應該一併停止該境外帳戶(OBU)。不久前遇過一例,〝據說〞原秘書公司開價六萬美金來恢復欠費的境外公司;但因為該境外公司已經欠繳年費(除名狀態)無法移轉,所以唯一方法只能與原秘書好好協商這之間的費用,外人不必聽、不必問、也無法查這金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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