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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設立香港公司操作「中轉易」即能延續ECFA優惠稅率假說



資料更新時間:2020/09/09

最近接到一則詢問:提問者認為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勢必取消無法延續,透過香港「中轉易」則可繼續享有優惠,因此有意申請香港公司來操作香港「中轉易」全名為《自由貿易協定中轉貨物便利計劃》藉此延續兩岸間ECFA稅率優惠。我個人對「中轉易」很陌生,稍微研究一下;

原ECFA條文規定:符合直接運輸規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貨物除符合相關原產地認定標準外,尚須於兩岸間直接運輸,除非有特殊考量及符合特定條件外,不得在第三方轉運或停留。而香港海關補充訂定若相關協定及優惠貿易安排內訂明貨物如經第三地中轉而中轉過程符合未再加工規定及條件者,包括受當地海關或指定機構監管,則可被視為直接運輸,享關稅優惠。

香港「中轉易」:香港為優化ECFA下的便利措施及協助更多中轉香港貨物可以享有「協定」下申請關稅優惠的資格,香港海關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推行「自由貿易協定中轉貨物便利計劃」(簡稱「中轉易」)。「中轉易」屬自願參與性質,為貿易商提供海關監管服務及簽發證明貨物中轉香港期間未再加工的「中轉確認書」。也就是說若兩岸間貨物經香港中轉、仍符合資格視同直接運輸。

維詮觀點:若說ECFA無法延續透過香港「中轉易」就能延續ECFA優惠稅率…除非有來自北京內線保證,不然ECFA若不存在、香港「中轉易」自然也不存在(「中轉易」under在ECFA之下)。另外,操作「中轉易」無需成立香港公司,透過任何一個註冊地的OBU公司搭配香港物流業者都能操作。透過香港公司操作「中轉易」〝有可能〞符合香港對境內來源所得認定條件。

目前香港「中轉易」服務範圍涵蓋下列15個「協定」及優惠貿易安排下中轉香港往內地(大陸)的貨物:

(1)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2) 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

(3) 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

(4) 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5) 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

(6) 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

(7) 中國-冰島自由貿易協定

(8) 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

(9)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

(10)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

(11) 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

(12) 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

(13) 亞太貿易協定

(14) 中國-格魯吉亞自由貿易協定

(15) 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措施

及下列「協定」及優惠貿易安排下中轉香港往台灣、韓國和澳洲的貨物:

(1)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2) 中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

(3) 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

(4) 亞太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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