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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營利事業支付薩摩亞公司佣金遭查稅



資料更新時間:2021/01/18
  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月14日新聞稿宣導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仲介事實。維詮多次提醒若營利事業有意列報佣金支出或佣金收入〝必須〞非常確信相關資料均能齊備;符合稅局要求,以往蠻常見企業年底前透過〝佣金收/付〞來調整企業所得稅,但近年來關於列報佣金科目的稅務查稅宣導案例非常多,代表稅局已經很關注這種作法。延伸閱讀:營利事業若有意列報佣金支出,需留意所需資料是否能齊備
  2. 在此例中收取佣金的公司A註冊在薩摩亞,被查稅跟註冊地有關嗎?銀行帳戶呢?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常透過代理商銷售貨物,給付代理商佣金,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外,應檢附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提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就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7百餘萬元,請公司提示佣金支付對象、佣金合約等文件,發現佣金給付對象A公司設立於薩摩亞群島。該公司雖與A公司簽訂代理商佣金協議書及已提示匯款證明資料,惟佣金協議書並未載明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內容及佣金計算方式,且無法說明該公司銷售貨物予關係企業卻須由A公司居間仲介之合理性,亦未能提供A公司從事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無法證明A公司確有提供居間仲介服務。該局乃剔除佣金支出,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4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妥善保存合約、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及足資證明提供居間仲介服務事實之文據)及匯款證明等,以憑認定有仲介事實。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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