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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資料更新時間:2021/03/26
  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3月15日新聞稿宣導民眾轉讓預售屋如有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所得年度申報繳納綜所稅。依照內文3月13日是週六,隔日(週日)南區國稅局即會同內政部與南市府主管單位聯合對此預售案輔導,〝宣導〞不要炒作的用意已經很明顯。推測稅局可由建商或代銷所提供之預售屋購買人資料,待交屋後再核對房屋所有人與當初預售屋銷售資料是否一致即可得知中間是否有轉手。
  2. 值此時機,不建議從OBU直接支付房款。

國稅局聯合稽查炒房 掌握交易資料加強稽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3月13日媒體報導臺南靠近高鐵站預售屋案場千人搶買,該局隔日已與內政部及臺南市政府主管單位進行聯合稽查,掌握了業者與民眾簽訂優先購買權證明單,如果民眾將證明單轉售或將現場已取號之資格出售,賺取差價,都算是財產交易所得,請務必併入取得所得年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會處以漏稅罰。

該局表示,聯合稽查過程發現業者要求中籤者須提供10萬元支票再開立二聯式「優先購買權證明單」。據媒體報導有領到號碼牌的民眾在現場以19萬元兜售,民眾如確有將該購買權或號碼牌出售,都屬財產交易性質,賺取之差價利潤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未依規定申報者,國稅局會依法補稅及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內政部和國稅局將會密切注意各個建案銷售情形,切實掌握所有交易內容,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主動通報並配合內政部和地方政府聯合稽查,從源頭遏止房地產炒作歪風,確保租稅公平與居住正義。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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