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21/04/16
【維詮訊】註冊香港公司海外所得免稅,需要每2~3年由會計師辦理「離岸豁免審計」嗎?
持此論者主張香港境外所得免稅,如果不做「離岸豁免審計」稅局無法判別公司利潤是否應稅,所以必須做「離岸豁免審計」。但因為公司業務會變、稅局會忘,所以每2~3年都需要做一次,這說法真假?
參照香港稅務局針對法團(公司)「課稅範圍」的說明:〝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分,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故非居港人士(台灣人)註冊香港公司需要特別辦理「離岸豁免審計」嗎?不用。香港稅務局無此規定。
維詮可提供申請香港稅務局「事先裁定」、定期審計,或是香港稅務局針對香港公司收入來源要求說明答辯,均能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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