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21/07/07
海外所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若單純以所得囊括範圍/大小來說,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範圍大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大於海外所得;也就是說,多數所得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兩岸貿易依存度高),少數是海外所得。
或換一個角度說,當我們認為有一筆〝海外所得〞時,應該要先研判是否屬於稅法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定義(多數情況是)、若否,是不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若否,才真正是海外所得。
所以,銀行說、朋友說…XX是海外所得670萬免稅,他只要沒看合約、沒釐清貨物/勞務來源、沒分析是否取得國內技術…就說海外所得。假的;是詐騙。
稅法條文說,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試問,台灣人某甲仲介日商貨品銷往歐美,以個人帳戶收取仲介佣金,佣金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若某甲成立境外公司,同樣透過境外公司操作日本與歐美間三角貿易,以OBU收取之佣金呢?當然還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非海外所得(如前法條所述),因此沒有海外所得100萬免稅、超過670萬才徵稅的說法。這也正是維詮所主張,透過境外公司並沒有改變所得的性質(僅改變形式)。
再舉一例,某乙大陸台商,除在大陸申報小額人民幣薪資外,多數之薪資、獎金、分紅、回扣等都透過OBU收取並匯回台灣,試問這算海外所得嗎?自然不是,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若某乙遭查稅,其主張這是海外所得,稅局要求提供所得來源憑證,結果會是?
稅法是平等的。台灣人在台灣公司上班所取得的薪資要申報所得稅,但台灣人在台外商公司上班,若外商透過其OBU(以外國公司身份開立)支付薪資立刻享有670萬免稅額度?是這樣嗎,OBU是租稅租界?
綜合以上,這是為何維詮自來主張OBU九成(推估)所得都不是海外所得的原因。同理延伸,若OBU不是海外所得,CFC與PEM是否上路自然也不那麼重要了。
如果好奇,那稅法上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有定義嗎?有的。自99年開始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因此財政部於98年對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11項做了定義、108年對電子商務的崛起又做了修訂。
如果看懂,不是OBU逃漏稅,是DBU逃漏呀;OBU能不能用根本是假命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