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錄南區國稅局查稅案例新聞稿及媒體對此案之報導(內容敘述比較詳細);此案為父親由海外公司匯款給剛成年兒子50萬美金並買了房(登記兒子名下),因而引起國稅局關注其資金來源,最終此案以父親透過海外公司對兒子實質贈與未申報裁罰。前文,以下僅就CFC影響做討論:
稅稅唸學堂/透過國外公司匯款給兒子 老爸一共被課稅300萬
2021-08-30 13:20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老人與小孩的資產變動,向來是國稅局重點關注對象,千萬別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美聯社
周先生(化名)透過海外公司匯款50萬美元給兒子小智(化名),小智拿錢買了國內不動產。不過,因為小智才剛成年,財產突然增加,引起南區國稅局注意,選案查核,結果查到海外公司是老爸周先生開的,稅局認定,匯款是周先生對小智的贈與,核課周先生150萬元贈與稅。
因為本案屬未申報案,裁罰一倍,罰款150萬元。也就是說,周先生迂迴匯款1,500萬元給小智,補稅罰款300萬元。
在瞭解周先生個案之前,得先弄清楚贈與稅的定義,才能瞭解為什麼周先生這麼做。
海外公司當掩護 稅局還是發現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這麼訂的:「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從這裡可得知,贈與稅課稅對象是個人,稅法還提到了兩件事,一是贈與者是國人且是「居住者」,採全球主義,贈與的財產不管境內、境外都要課稅。 第二是,贈與者是國人但非居住者或者外國人,限於對贈與境內財產開課。
周先生走的迂迴路線就是迴避了贈與稅的定義。由海外的公司匯款,海外公司就不是贈與稅的課稅對象。
那麼,南區國稅局最終怎麼能課到周先生的贈與稅?
各國稅局每年例行性會去關注兩個檔案,一個是老人家的財產變動,一個是小孩和年輕人的財產變動,前者是管控老人家財產突然減少,會被懷疑生前轉移財產,規避遺產稅,後者是管控小孩接受長輩的贈與,財產突然增加。
南區國稅局官員說,就在例行性的檢視時,發現小智名下多出一棟不動產,而小智才剛成年,推測沒有這等財力,官員問:「那小智買房的錢是那裡來的?」所以就去查資金流程。
從小智的銀行帳戶中,查到小智在108年有一筆大額匯款匯入,匯款金額是50萬美元,國稅局以匯入當天的銀行即期買入匯率30元兌1美元換算,換算這筆錢有新台幣1,500萬元。就是這筆錢,讓小智能以自有資金買房。
這筆50萬美元又是從那裡來呢?既是匯款,就查銀行水單。國稅局查到是由一家海外公司匯入。
查稅到此為止?不是的。國稅局官員的腦袋是這樣想的:小智為為什麼和這家海外公司有關聯?這筆錢是賺來的?屬海外所得?要課基本稅額(最低稅負)?還是來自海外的贈與?不管如何,兵分兩路去查。一者查海外那家公司,一者查小智的長輩,首要是小智的爸媽。
在查小智的爸媽時有所突破,官員指出,小智的爸媽都經營事業,而匯款的這家海外公司是小智的爸投資設立的,小智的爸是海外公司的負責人。「我們找到周先生詢問,周先生倒是很爽快的就承認了。」而且很快就繳了贈與稅,一倍的罰款也繳了。
雖然是透過海外公司,但實質上,很明顯的是周先生把錢給了兒子小智,從實質課稅原則,這是周先生對小智的贈與。
1,500萬元贈與總額×10%贈與稅稅率=150萬元贈與稅
官員指出,周先生當年的贈與免稅額已經用完,同年合計贈與淨額不超過2,500萬元,因此核課贈與稅150萬元。另外,周先生未申報這筆匯款的贈與稅,未申報案裁罰所漏稅額一倍,罰周先生150萬元。
周先生態度良好,國稅局並沒有引用稅捐稽徵法第43條移送。第43條說,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官員笑說,一般,查到這裡,納稅人認稅的態度都很好。「應該是不想讓國稅局繼續查下去吧。」
老人和小孩 稅局重點關注對象
你是不是也要問另一個問題,如果小智不買不動產,會不會就沒事了?官員這麼回答,官員說,前面所說的財產檔,不只是不動產,或者以登記為要件的財產,也會有銀行帳戶。銀行帳戶的金額通常是透過利息換算而得,綜所稅查調所得中會跑出利息所得。小智不買不動產,利息所得會突然增加,也會選案查核。最終結果會一樣。
其實有錢人怕麻煩,南區國稅局官員說,他們通常做的是節稅,而不是逃稅。類似周先生想把財產轉給小孩,他們會一年、一年轉,而且每一年轉移的財產都控制在2,500萬元以下。為什麼2,500萬元呢?因為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上就是適用15%的稅率,2,500萬以下只要10%的稅率,10%是贈與稅的最低一級稅率。
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仍應依法申報贈與
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將所持有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他人者,均應課徵贈與稅;至於財產範圍則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民眾如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注意於贈與日起30日內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甲君於108年間取得境外A公司匯入資金累計50萬美元,甲君表示係境外投資所得,惟未提示投資證明。因甲君甫成年,顯無投資資力,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境外A公司為其父乙君所投資,乙君係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而以其境外公司帳戶直接分次匯款予甲君。案經查證乙君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身分,其將自身所持有之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乙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除依法補稅外亦遭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反之,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情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06)229805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