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
資料更新時間:2022/05/06
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4月25日發布宣導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自行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很多人以為來自〝境外(包含OBU帳戶)〞的錢都是海外所得;並自我安慰 國稅局應該抓大戶不會注意小戶吧?只能說〝大小戶〞的定義是稅局說了算。此案補徵稅額30,171元,原始漏報金額應該不會太高。 2、CFC明年上路後境外公司無用,因此改用個人帳戶避稅? 試舉例說明:甲君個人獨資成立大大公司,甲君不支薪、大大公司年度所得完稅後盈餘一億元(不分配),請問稅局可以主張甲君個人綜合所得額應納入大大公司未分配盈餘一億元嗎?甲君不支薪怎麼吃飯呢,合理懷疑一定有其他收入應此直接認定? CFC上路後的精神在於大大公司若是成立於境外低稅負地區且無實際營運,公司就算不分配盈餘,稅務機關仍將針對年度盈餘對甲君課徵海外所得。因此有說CFC上路後境外公司將沒有誘因。 因為境外公司無法操作所以改用海外個人帳戶避稅收款?就真的搞錯稅法意義了;從原本課徵海外所得變成個人綜合所得; 由此案例推測甲君應該是透過個人帳戶收取大陸薪資、但無法確認是否為同名帳戶匯入而遭查稅;同名帳戶匯款不查稅不該過度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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