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22/12/06
以下黑字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年8月新聞稿摘錄:
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
CFC制度非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防杜營利事業或個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俾與其他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負擔同等公平稅負。另為避免重複課稅,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設有國外稅額扣抵及出售CFC股權時可調整成本等機制。
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
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CFC當年度盈餘,是以CFC按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與其他權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112年度(含)以後發生之盈餘才須按CFC制度計稅,111年度(含)以前發生之盈餘仍係於盈餘分配日所屬年度始須計稅,且倘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因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盈餘以備營運資金或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無論該損益所屬年度,以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舉例:我國人某甲設立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A公司持有100%股權,A公司為某甲之CFC,甲透過A公司操作三角貿易2022年度A公司之CFC盈餘為新臺幣1億元。
假設A公司於2023全年獲利一千萬元,則某甲應於2024.05.31申報個人CFC針對2023獲利一千萬之部分納稅;
但,2022(未實施CFC)前A公司之盈餘依照稅法,於A公司利潤分配時仍應依規定於分配當年度某甲申報所得,這就是國稅局所說先課、後課的意思。因此:
1、CFC不溯既往不是A公司2022盈餘一億不查。
2、某甲於2024.05.31是否申報OBU A之財報與OBU A是否查稅無關;另,好奇OBU A財報怎麼做。
3、OBU A 2023年度財報如何呈現前期獲利一億。
4、關鍵問題是:2022的一億與2023的一千萬,是海外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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