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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媒體報導 俏江南-張蘭境外家族信託遭新加坡法院判決無效



資料更新時間:2023/04/07

1、境外公司所擁有的龐大資產該怎麼回來?

有客人說,每年670萬搬到人離世都搬不完,其實沒這麼麻煩,真有這麼龐大的部位,當然有相應的解決方法。國內資產可以信託,境外資產當然也行;

信託的功能在傳承與資產保全;但實務上要求客人信託出去的資產不能動用….太難、而且這塊瑞士銀行(私人銀行)能提供完整服務;因此維詮才著眼在「境外股權信託」架構,銀行沒興趣但對客人股權傳承有幫助的項目。

2、以下全文摘自大陸媒體報導,近日有某大會計師事務所引用,故摘錄之。*原文所附之境外連結即已失效。

張蘭的家族信託被擊穿了?

吃瓜也信託的 信知也 2023-03-12 15:29 發表於上海

經常上熱搜的張蘭,帶貨直播和家長里短大家都看過不少了吧,但她在海外設立的家族信託,是不是第一次聽?👀

2014年6月3日,張蘭在庫克島設立了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該信託的架構如下:

(發現了華點:汪小菲在2010年登記結婚,家族信託在2014年設立,但信託受益人並不包括汪小菲的配偶哦🙊)

圖片您可能要問:信託不是保密的嗎?目前能通過公開途徑查到的都是上市公司頂層的家族信託,張蘭的家族信託是哪裡曝光的?

答案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公開判決書。

(👉判決書全文指路🔗)

為何張蘭的家族信託會出現在一份法院判決書裡?張蘭的家族信託牽扯到了什麼麻煩?且聽我們細細道來:

背景資訊

若要對整件事追根溯源,那還得從俏江南上市失敗後、CVC於2014年收購俏江南開始講起。幾年後,這場收購被媒體形容為“CVC血洗俏江南”,其中各種曲折細節已有大量媒體報導,本文不再贅述。

(👉吃瓜指路🔗)

我們只需要關注這場收購紛爭的結局(或許還算不上“大結局”):CVC對張蘭提起了仲裁,而仲裁庭在2019年4月28日作出了有利CVC的裁決。

換言之:張蘭得給CVC付錢。總額高達1.42億美金!

關於這個仲裁案,稍微囉嗦補兩點說明:

第一,與法院判決不同,仲裁程式和結果通常是不公開的。但意外的是,我們竟然在網上找到了裁決書(點這裡可以看到)。此外,我們還看到張蘭在仲裁失利後到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只是仍以失敗告終。(詳情指路)

第二,這個仲裁案的申請人是CVC為了收購俏江南成立的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是張蘭及其成立/有關聯的公司;本文為行文及閱讀方便,暫以真正的資方“CVC”指代申請人/原告方,以“張蘭”統一指代被申請人/被告方;為行文及閱讀便利犧牲少許準確度,特此說明,還請見諒。

之所以說拿到一份有利的仲裁裁決還稱不上“大結局”,是因為光有裁決還不夠,最終執行到位才叫落袋為安。

這不,CVC先是拿著這份裁決,到香港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並得到了香港法院的支持([2020] HKCFI 622 & [2020] HKCFI 1969);後來又跑到新加坡,瞄準張蘭家族信託架構裡的兩個銀行帳戶,要求法院任命接管人(appointment of receiver),接管這兩個銀行帳戶,而目的嘛自然是為了未來方便執行資產。

新加坡法院審理了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請、並於2022年11月2日作出了判決,正是在這份判決書中,張蘭的家族信託被曝光於眾。

申請任命接管人

這就到了我們最關心的問題:張蘭放進信託的錢,能抗得住債權人的挑戰嗎?

咱們先來捋一捋時間線(稍微有點兒長,建議重點瞄準設立信託的時間點,然後看張蘭在該時間點前後是如何處置SETL公司帳戶中的資產的):

· 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間,CVC為收購俏江南成立的甜蜜生活美食集團,陸續向張蘭的個人帳戶支付了部分股權收購款;

· 2014年1月2日,張蘭成立了BVI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下稱“SETL”),張蘭是公司唯一的股東和董事,該公司隨後在瑞士信貸和德意志銀行分別開立了銀行帳戶(下分別稱“瑞信帳戶”、“德意志帳戶”,統稱“兩個銀行帳戶”);

· 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7月21日期間,張蘭把個人帳戶中的部分資產陸續轉到SETL名下的瑞信帳戶;

· 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間,張蘭把SETL名下的瑞信帳戶裡的部分資產轉到了SETL名下的德意志帳戶中;

· 2014年6月3日,張蘭設立Success Elegant Family Trust,將其個人持有的SETL公司的全部股份轉給了AsiaTrust Limited(即其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一家在庫克島註冊成立的信託公司);

· 2014年9月22日,張蘭作為唯一的授權簽字人,指示從SETL的瑞信帳戶中轉出三百萬美金;

· 2014年11月26日,張蘭作為唯一的授權簽字人,指示從SETL的德意志帳戶中支付一筆款項,該筆款項被證實用於購買一套位於紐約的公寓,該公寓實際由張蘭持有(btw,CVC已經拿著仲裁裁決到美國申請承認並執行這套房子,並在2023/03/03拿到法院判決了,點這裡繼續吃新鮮一手瓜,連結見評論區);

· 2015年2月10日,張蘭作為唯一的授權簽字人,指示從SETL的瑞信帳戶中轉出三百萬人民幣;

· 2015年3月,在正式啟動仲裁程式前,CVC眼疾手快地到香港法院和新加坡法院先後拿到針對張蘭的財產凍結令,SETL名下的兩個銀行帳戶被凍結至今;

· 2015年3月6日,代理張蘭的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律師事務所(下稱“Reed Smith”,)向德意志銀行發出郵件,聲明SETL名下的銀行帳戶是張蘭擁有(Maintain)的:“We are instructed that Ms Zhang maintains the following account with you: A/C Name: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並告知銀行張蘭正在採取法律措施申請撤銷凍結令;

· 收到香港法院發出的凍結令的兩天后,張蘭向德意志銀行發出指令,要求將SETL公司帳戶裡的三千多萬美金轉出。

針對信託架構內SETL公司名下的兩個銀行帳戶,CVC方主張:張蘭才是這兩個銀行帳戶的實際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所以法院應指定一個接管人接管這倆帳戶,好讓裁決最終得以執行。哪怕退一步,如果法院認為張蘭並非實際所有人,她也對這筆錢擁有實際的控制權力,從這個角度講,也應當指定一個接管人來接手這倆銀行帳戶。

張蘭方則辯稱:我把錢轉入SETL、並把SETL股權轉給信託公司之目的,都是為了給汪小菲及其子孫後代設立一個家族信託;我不是這些帳戶的實際所有人,我也對這些資產沒有控制權力;銀行帳戶是SETL的、是在信託裡的,不應當因為我的個人債務任命接管人接手這倆帳戶。

雙方的交鋒還蠻有意思,但細節和程式事項在此不作展開,感興趣的各位可以自行閱讀判決書,我們還是直奔結果:法院怎麼看?以及更重要的,我們能從中獲得什麼經驗和啟示?

新加坡法院判決

在2022年11月2日作出的判決中,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認定:張蘭是兩個銀行帳戶資產的實際所有人,因此,同意了原告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請。

法官認定張蘭是兩個銀行帳戶資產的實際所有人,並認為其將個人資產轉入SETL的目的是為了避債,主要是基於以下三個理由:

1️張蘭一直對帳戶的處置全權話事,而SETL從無異議、無言默許

法官指出,在帳戶被凍結之前,張蘭一直在為一己之利處置帳戶資產。雖然張蘭主張資金是SETL的、不是她自己的,但如果這是真的,為什麼SETL從未對這種任意處置自己資產的行為提出異議?這說明張蘭從來都認為SETL帳戶的資產是她自己的個人資產,從來沒真正想過把資產給到SETL、給到信託

2️張蘭指示轉帳的節點在凍結與凍結之間,避債意圖明顯

法官指出,在香港法院發出凍結令之後、新加坡法院發出凍結令之前,張蘭匆匆忙忙要求將SETL名下的資產轉出,說明其內心認為SETL的資產就是她自己的資產,所以要趕緊轉走保護起來,避免被債權人追索

3️代理律師書面確認:張蘭才是實際控制人

如果說上面都是在“推測”張蘭的意圖,那麼代理張蘭的律師則在給銀行的郵件裡直接地坦白了張蘭女士的真實想法:SETL帳戶裡的錢,就是張蘭的錢。

綜上,法官認為,雖然資金放在SETL的公司帳戶裡,但張蘭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也因此,應當支持債權人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請。

經驗和啟示

不得不說,蘭姐設立的這個信託確實太不像信託了:雖然受益人是汪小菲和其子孫後代,但蘭姐卻頻頻將資產挪作己用,甚至直接指示律師(至少律師聲稱是“we are instructed”)發函告知銀行:這個公司帳戶裡的錢,就是我的錢!

圖片

可以說,蘭姐“無意放棄控制權、無意設立信託”的意圖已經明顯得不能再明顯。最後法院同意指定接管人接手銀行帳戶,也並不意外。

張蘭這個案子並不代表“信託不靈了”,而是在提醒我們:想要信託“靈”,前提是設立一個真正有效的信託,這就要求:

委託人必須有設立信託的真實意願

“真實、確定的設立信託的意願”是有效設立信託的三要件之一。設立信託的真實意願不僅要明確體現在信託檔裡,更要真正落實在信託設立後的日常管理中。如委託人無視信託契約、仍然像調度使用自己的資產一樣,任意調度使用信託內的資產,那麼就可能像蘭姐一樣,被認為從來沒想過真正交出資產所有權設立信託,從而讓信託失去它應有的資產保護和風險隔離功能。

少留權則多保護

Less is more,是我們每每談及信託架構中如何在權力保留和資產保護之間取得平衡時提出的一個原則。縱然現時很多司法轄區允許委託人自行保留或者賦予保護人極大的管理控制權力,但如果想要一個能有效實現資產保護功能的信託,那麼留權這件事還是務必不要貪多。

注意溝通措辭

在判決書裡我們能看到,案件雙方幾乎是拿著放大鏡對著每一份文件在極限摳字眼:銀行開戶KYC表格、FATCA申報表格、信託帳單、郵件、契約……從中尋找能支持己方立場的蛛絲馬跡。一些不以為意漫不經心填寫的“格式檔”,最後卻有可能拿來作為判斷“真心”的依據。而張蘭代理律師在郵件中使用的“maintain”一詞,更是變成對蘭姐一方的致命一擊。

(有效信託需滿足的條件,我們在家族信託管理課程中也有專門一講,連結見評論區)

真實、完整、準確的表達並非易事,尤其對於非專業人士而言,在面對法律事項時,有可能會因為措辭不當而“言不由衷”。因此,建議每位元客戶在與您的律師、銀行、信託公司溝通的時候,請一定審慎措辭,特別是在發出正式書面檔之前,不妨讓您的專家顧問幫忙審閱把關。

本文作者:Moning

專業審核:Moning/Su

責任編輯:Eil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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