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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常見對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不溯既往之意涵誤解



資料更新時間:2023/04/13

1、CFC已自2023年1月1日實施、OBU帳戶內2022.12.31以前之盈餘不受CFC限制,所以?快將帳戶內資金清空以免被查?去年這樣做的還不少。

也有聽說CFC要對OBU查稅,趕快將境外公司辦理清算註銷(付費註銷),把公司註銷後帳戶內的資金該怎麼辦?

譬如,某甲之境外A公司自2019年起每年盈餘台幣一千萬,截至2022年底已累積四千萬….因為CFC不溯既往,所以某甲可將四千萬分配給某甲?

如是,提醒您下月要報稅了,別忘記申報海外所得。

CFC

2、CFC主要意涵在將以往的分配後課稅改為先課後抵,如下示意圖;

因此某甲將境外A公司累積之盈餘四千萬匯回(同分配)依法應辦理申報。

3、檢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破除民眾(CFC)3大迷思,說明如下:

破除迷思1: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

CFC制度非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防杜營利事業或個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俾與其他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負擔同等公平稅負。另為避免重複課稅,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設有國外稅額扣抵及出售CFC股權時可調整成本等機制。

破除迷思2: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

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CFC當年度盈餘,是以CFC按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與其他權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112年度(含)以後發生之盈餘才須按CFC制度計稅,111年度(含)以前發生之盈餘仍係於盈餘分配日所屬年度始須計稅,且倘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因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盈餘以備營運資金或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無論該損益所屬年度,以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破除迷思3:符合CFC豁免規定納稅不受影響

首先,外國公司是否符合CFC定義,判斷基準包含控制要件【如: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股比率是否達50%以上】、該外國公司是否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及是否符合CFC辦法之豁免規定,即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對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公司具有一定控制力,且該公司未符合豁免條件時,才適用CFC課稅規定。此外,營利事業CFC制度的納稅主體是持有該CFC股權之營利事業,個人CFC制度的納稅主體為本人、配偶及2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之個人。另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免計算基本所得額,故非居住者不屬於個人CFC制度納稅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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