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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取得香港公司盈餘分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資料更新時間:2023/05/16

1、海外所得超過台幣100萬應辦理申報;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據報導此案為檢舉案。

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之盈餘分配,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香港某公司董事,109年間其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計875萬元,經該局查得款項來源是甲君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君漏未申報該筆海外營利所得,除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均僅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如仍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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