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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國際環境驅使「離岸」租稅天堂修法向「中岸」靠攏;談境外公司財報



資料更新時間:2023/07/11

國際環境驅使「離岸」租稅天堂修法向「中岸」靠攏

約十年前,維詮觀察大環境對境外公司註冊地區的選擇逐漸由「離岸」轉向「中岸」;以香港、新加坡為代表。「中岸」一詞是相對性概念;「中岸」租稅地區可註冊實體公司、海外所得免稅、僅境內所得課稅、本地人與外國人稅負條件一致,但近年在國際環境驅使下,不少的離岸天堂也修法向中岸靠攏。

譬如:貝理斯。重發公司執照、有稅籍號碼、除申請豁免外,需要提交公司年度財報並在公司年度收入超過門檻時需納稅。塞席爾。修法後海外所得免稅、當地所得需納稅,修改公司章程後可申請核發稅籍號碼,每年也需要提交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記錄。模里西斯。原GBC-2公司改為AC公司,有稅籍號碼、需向稅局提交年度財報。聖文森。有稅籍號碼。

無論是否需要納稅,提交給註冊地稅務機關的財報都不要求經過會計師審計(會計師查核簽證)儘管如此,爭議在於;無需納稅的紙上公司財報不能隨便做做,實情上註冊地稅務部門是以〝類〞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標準來看公司所提交之財報(如果報表內有收/支的話),公司收入應該搭配訂單、勞務支出、相關收入憑證、銀行入帳記錄;相對支出應有採購單、入帳或交貨記錄、相關支付憑證、銀行出帳記錄等且上述資料應為英文或查核時檢附提交英文譯本。近來偶有註冊地稅務部門對所提交之財報與會計記錄抽查均有發現缺失,除要求補正外還有罰金需繳納,不完成繳納將會影響公司存續;催繳罰金的責任落在註冊代理人身上,因此若不完成收繳,代理人勢必不願意出具董事在職證明,按照國內環境,將會影響OBU帳戶運作

甚至公司不續用辦理清算註銷,仍需要提交完整公司財報並提交註冊地稅務部門查核無誤後,方能著手進行註銷程序。

順帶一提,公司有責任真實呈現並按時提交年度財報;若無須納稅或未達收入門檻,應無其他考量,秘書公司未參與、涉入公司的日常操作及資金調度。故此,如因財報內容的疏漏而產生之罰金自應由公司自行承擔。較周延的作法可付費委託註冊地當地會計機構協助整理年度財務記錄,不過就算如此,就歸責於公司的罰責也無法承擔,以上是現今/未來使用境外公司應有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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