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23/08/22
1、港府規劃引進公司遷冊制度預計明年上半年送審議,內容可參見以下所附香港政府新聞稿。
遷冊的優點在於延續原法律實體之有效性,已訂立的合約、財產、權利、特權、義務等均可維持,這項政策對於一些帳上既有的境外公司或是因為境外經濟實質法規範等因素,考慮轉換到租稅天堂色彩比較淡的地區適合評估。
譬如,某甲於2000年成立之貝理斯A公司於2024年7月1日遷冊香港成功,自生效日起A成為香港公司(設立日期為2000年),會有遷冊證書及一切香港公司應有之資料,年費等規定將遵從香港法規。
*公司名字仍須在港查名通過,所以遷冊的公司未必與原公司名字一致。
*遷冊後的公司是否能沿用既有的銀行帳戶號碼,需要遵從銀行政策規定。
*遷入與遷出需要同時存在方能進行。譬如貝理斯允許公司遷出,香港同意外國公司遷入,方能進行。
2、遷冊包含遷入與遷出,因此若考量費用成本,此方案不適合。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公司遷冊制度開場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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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公司遷冊制度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及各位委員:
今年二月,政府於二○二三至二四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將引入公司遷冊制度,便利非香港公司把註冊地遷至香港,以善用香港的優良營商條件和專業服務。
我們在二○二一年已率先設置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的遷冊機制,已有外地基金利用機制遷冊來港。建基於基金遷冊機制的正面經驗,同時回應業界的訴求,我們認為現在是適當時機,為香港設立一套可廣泛適用的公司遷冊制度。
香港現時仍未有公司遷冊制度,非香港公司若要轉移註冊來港,需要透過清盤或法院核准的安排計劃,涉及複雜法律程序而且成本高昂,既無法保留公司身分及運作的持續性,也不能完全排除公司受到兩個司法管轄區雙重規管的情況。
我們建議為香港設立公司遷冊制度,非香港公司將有簡便快捷的途徑遷冊來港,無須透過複雜和昂貴的清盤或法院程序,便能無縫地遷冊來港,而過程中並不會影響其法律實體身分、已訂立的合約、財產、權利、特權、義務等。為了令更多公司受惠,我們原則上會盡量擴大機制的適用範圍。我們不會對遷冊來港的公司施加經濟實質測試要求。換言之,控權公司或現時在港未有大規模業務的公司亦可利用機制來港發展。
吸引公司遷冊來港,不單會帶動本地專業服務,包括會計和法律服務等的需求,遷冊公司也可能會把部分業務移師香港,帶來更多投資和工作機會。至於現時在香港已有經濟活動的非香港公司如遷冊來港,將可依循香港高水平的企業管治標準,也可免於受到兩個司法管轄區雙重規管。
公司註冊處負責處理公司遷冊申請個案。在遷冊申請獲批後,公司註冊處會向公司發出遷冊證明書,遷冊在同日正式生效,公司須在60日內撤銷其在原註冊地的註冊,否則該公司在香港的註冊會被註銷。遷冊程序不應影響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儘管如此,我們會訂明經遷冊公司的稅務責任,並賦權稅務局處理過渡性稅務事宜。
我們在今年三月至五月已進行公眾諮詢,其間接觸了包括商界和專業界別等不同持份者。業界的反應都十分正面。我在此感謝持份者就不同落實細節提供了很多務實的建議。其中保險界別更向我們表達殷切遷冊需求。因此,我們的目標是盡快設置公開簡便的遷冊機制,讓這些公司可以完成其遷冊計劃來港。
我們現正與有關部門以及金融監管機構檢視諮詢期內收到的意見並草擬立法建議,目標是在明年上半年提交立法會審議。
接下來的時間,我們歡迎各位委員提出意見。
完
2023年7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59分
#雙方都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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