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公民團體針對「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拜會財政部新聞稿



資料更新時間:2015/01/29

財政部所發佈的新聞稿中,並沒有今天報章媒體所刊載的〝初步共識〞。
若未來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率自然人與法人相同,是否會影響目前透過外資分公司持有之模式?如前述,透過外資分公司來持有房產,稅率並非唯一考量。延伸閱讀:以「公司」名義購買房產節稅。


公平稅改聯盟、台灣居住正義協會、叁玖叁公民平台、房市改革行動聯盟、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巢運及無殼蝸牛聯盟等團體拜會財政部長,對「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提出改革建議及具體訴求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認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為推動國內不動產相關稅制改革的核心價值,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制內容應以「合理」、「保障自住」與「抑制投機」為原則,支持並期許政府要堅持推動改革。今(28)日上午民間團體拜會財政部張部長,提出下列改革建議及具體訴求。

一、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之稅率不應低於一般國際標準,並採取按獲利金額在合理稅率範圍內建立累進稅率。不動產交易 所得稅制建立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同步退場,但應融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之課稅規定, 對長期持有之年限認定不應過短,提高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率。
二、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不應有免稅規定,不宜對總價一定金額以下不動產之交易免徵,避免助長投機。惟可比照土地增值稅既有之各項優惠稅率內容,包含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長期持有減稅、一生一次自用優惠稅率等,以保障自住。
三、若採取分離課稅方式,則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無論自然人或法人,稅制與稅率標準應相同。但以興建房屋銷售為業之建設公司,應另行建立符合公平及效率原則之稅制。  
四、有關前次移轉成本之認定,採證資料以銀行徵信或買賣契約書資料為依據;無舉證資料,應以估價師鑑估為準,並採取有利納稅義務人方式認定。
五、不動產所得稅稅基應抵扣土地增值稅稅基,避免重複課稅,並應建立合理的列舉扣除與標準扣除制度。
六、不動產所得稅制應於1年內完成立法,避免法案跨屆不續審疑慮。

  財政部表示,為改進現行稅制缺失,建立健全之不動產交易稅制,並回應社會各界對於落實居住正義之期待,該部刻積極研議房地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對於民間團體支持本項稅制改革,財政部表示感謝,該團體所提改革方向及具體訴求,與財政部擬議規劃之方向大致一致。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房地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涉及相關法律修正及稅制之重大變革,改革工程及影響層面較大,須審慎評估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該部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並納入考量,俾儘速研提合理課稅方案,適時對外說明。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5/1/28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