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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內政部新頒佈規定 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 同社區以總戶數10%為上限



資料更新時間:2015/03/23

1、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此命令頒佈後,對國內指標性建案應該會造成「搶購陸資額度」。
2、就執行細則來看,現有登記已超過10%部分應該不溯既往。
3、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適用範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4、延伸閱讀:陸資來台投資房產。

(三)集中度數額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以總戶數百分之十為上限;總戶數未達十戶者,得取得一戶。
(二)認定方式:
1.土地部分以申請書所載土地標示面積總和;建物「戶」以申請書所載主建號計算。
2.同一社區總戶數之認定,以同一使用執照建物總戶數為計算基準;多棟透天式建物,各自領有使用執照且共同成立公寓大廈組織並經報備有案者,視為同一社區,以報備之總戶數為計算基準。
3.其他未能依前二款認定者,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個案審查認定。
(三)收件及審核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集中度數額管制時,應依申請案送達該府之收件時間定其順序審核,並依該順序報請內政部許可;報請許可時,應查明案內同棟或同一社區建物登記情形(含總戶數、已許可取得、已登記或已申請件數),供內政部審核參考。
2.內政部應依收件時間定其順序審核。總量管制數額依許可順序編號,依序核給。申請案超過長期總量或年度數額管制上限者,內政部應予駁回。


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 同社區以總戶數10%為上限 104-03-19 10:00 AM 發言人室

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集中於特定地區,可能造成陸資炒作房地產市場疑慮,內政部將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的集中度,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總戶數以10%為上限,自今(104)年7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表示,自91年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至去(103)年底止,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取得不動產共181件,其中自然人取得者169件,陸資公司、團體因業務需用取得者12件。為避免陸資來臺投機炒作不動產,自去年元旦起實施「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採行總量管制的數額及執行方式」,限制每年大陸地區自然人取得土地上限為13公頃、建物400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留用;長期總量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長期總量及年度數額原則每半年檢討1次,截至去年底,大陸人士取得土地共0.1525公頃、建物42戶。

又因考量兩岸關係較為特殊,為避免申請案過度集中,造成社會疑慮,所以參考新加坡組屋出租給外國人比例上限,每個鄰里整套組屋出租給外國人的單位,比例不能超過8%,而每一棟組屋的比例不能超過11%的規定,取其中間值,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取得我國住宅集中度以總戶數10%為上限,若總戶數未達10戶,則可取得1戶。例如,某社區總戶數為100戶,大陸地區人民許可取得該社區的住宅上限為10戶。

另外,考量大陸地區人民提出申請取得不動產前,需先辦理身分驗證程序,及來臺尋覓適合供自住用不動產,已投入相當時間、金錢成本,宜給予適當先期作業時間,作為新訂法令實施前的過渡時期,故這次新增集中度以總戶數10%的上限規定,將自本(104)年7月1日起實施,以維護其權益。

內政部強調,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占全國不動產交易量比例仍低,但隨著兩岸經貿及交流的增加,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的需求將增多,為能及時因應政府兩岸政策及不動產市場情勢變化,總量管制限額將以動態檢討調整,除每半年會商相關機關定期檢討外,必要時也將隨時機動調整,以強化現行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的相關管理機制。

發稿單位: 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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