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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房地合一稅對外資分支機構的影響



資料更新時間:2015/07/23
關鍵字:房地合一與外資、外資公司房地合一課稅、外資公司房地交易所得稅、外資來台投資、外資分公司股權交易、外資來台。

1、房地合一稅制實施後,售屋稅賦成本多會增加(個人自用住宅透過申請重購退稅〝有可能〞比舊制低);
2、外資分公司 VS 國內公司在所得稅部分若推算到股東個人,整體稅賦成本以國內公司較高(不考慮租金收入、維護成本、裝修支出等費用攤提);
3、以下內容有一點需加以說明:

第 24-5 條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外資分公司),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在臺分公司),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指境外總機構所持有),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率及申報方式納稅(意指若透過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的方式也是要繳稅)。

*股權交易部分是指境外〝的〞公司(並非一定是租稅天堂公司)。
*外資來台成立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子公司所適用的相關規定與國內公司同。


房地合一怎麼稅 照過來
2015-07-22 02:53:04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不動產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明年上路,財政部昨天公布房地合一申報作業要點,詳細規定課稅範圍、交易日及取得日等相關定義,包括哪些可列為成本費用,以及避免外資炒房等相關規定。

房地合一新制影響所有明年取得及持有期間不滿2年的不動產,範圍很大。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在取得成本及出售費用方面,房地合一稅採從寬認定;出售不動產有損失時,若適用的新舊稅制不同,不得互抵。

蔡碧珍表示,房地合一稅是按不同的持有期間來課稅,也就是「取得日」至「交易日」的期間。原則上,交易日及取得日是以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日來認定,但若屬強制執行、或違章建築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不動產,則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及訂定買賣契約日來認定。

圖/聯合報提供

如果屬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的不動產,被繼承人、受移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以及認定自住條件的期間都可併計。

蔡碧珍說,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成交價減掉房地取得的成本及費用為所得額,例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都可當做成本來扣除;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可做為費用減除。

蔡碧珍表示,民眾列報出售不動產的成本及費用都必須提出相關證明,但如果無法提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的5%來計算費用,「我們從寬認定」。

蔡碧珍提醒,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房貸利息等,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能列為出售的費用減除。

另外,作業要點也詳細規定境外公司必須課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狀況。蔡碧珍說,境外公司透過在台的子公司、分公司、孫公司等買賣不動產獲利,又出售在台子公司、分公司的股權,若符合相關條件,就要課房地合一所得稅。

官員舉例,某境外公司在英屬開曼群島成立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名義在台成立孫公司,以買賣不動產為業,且是子公司主要的獲利來源。當這家境外公司出售子公司持股時,雖不影響孫公司,但要課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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