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之我見
資料更新時間:2010/08/20 自今年六月份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指引頒佈之後 有關香港公司資料將遭到曝光的新聞,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刊登一次…令人人心惶惶 以下提供個人淺見;
1.香港公司原本資訊即揭露。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供類似台灣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 供查詢。 香港公司公司註冊處網上查冊中心http://www.icris.cr.gov.hk/csci/ 2.所以,我們提供客戶的建議:香港公司可以規劃擔任控股公司;投資中國時,股權擁有者原本 既 會辦理登記,如果不透過香港公司操作移轉定價,又何需顧慮47號指引之頒佈? *與其擔心47號指引,不如認真看看每年的利得稅報表 bir51,都是怎麼填寫?或是您根本沒見過?(秘書公司直接代為申報),申報事項內容您都依照規定申報了嗎?
港稅法翻修 台商資料全都露 【經濟日報╱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2010.08.18 04:27 am 香港政府今年初進行稅法修訂,並於6月9日發佈《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簡稱,第47號指引),列明稅務局依照全面性協定處理資料交換請求時的守則及行政指引,並解釋納稅人就維護其保密權和隱私權,可採取的各項保障措施。 勤業眾信稅務部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負責人杜啟堯表示,根據新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規定,在新資料交換制度下,港稅務局有權披露企業與個人稅務資料,以向稅收協定伙伴作資料交換;中國與香港已簽訂「租稅協定」。 杜啟堯表示,香港稅務局公布的第47號指引,其適用對象為稅務居民。所謂稅務居民,簡單的說,就是在香港設立公司,並申報稅務的公司。易言之,凡經由香港投資大陸的台商,都是適用對象。 不過,杜啟堯強調,稅務訊息交換並非無節制,47號指引有很多限制,例如,47號指引規定,主要採納經合會結論最謹慎措施,包括按請求交換資料、資料交換的範圍有限制、資料僅可作稅務用途、不得向監管機關披露、無追溯力等。 杜啟堯表示,香港與稅收協定夥伴之間 (如中國)的資料交換,是按個案處理,香港不能進行自動交換或主動交換。 另外,資料交換的範圍有限制。杜啟堯強調,香港與稅收協定夥伴的資料交換,僅限於那些與全面性協定有「可預見的相關性」及與「協定內所涵蓋的稅項有關」的資料,一般是指「直接稅」的有關資料。 資訊交換僅可向與全面性協定規定稅種的查定、徵收、執行和起訴相關的人員或機關(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機關)披露,杜啟堯解釋,換言之,交換的資料不得用於與稅務無關的目的,例如,資料不得用於起訴與稅務無關的犯罪或違法行為。 【2010/08/18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