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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結匯逾50萬 將列管查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0/11/11

看這篇新聞,真令我失望

國稅局對〝海外所得〞的認定太消極

文章中50萬的金額,是來自於;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
     簡稱申報義務人),應依本辦法申報。

之前曾提醒過,外匯申報與所得稅稽徵無關,請勿混淆!

OBU的匯入匯出,您該注意的是央行(外匯申報)?調查局(洗錢防治中心)?還是國稅局?

要先釐清

 

 

結匯逾50萬 將列管查稅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1.10 09:00 am

個人結匯金額超過新台幣50萬元,中央銀行一律列冊交由五區國稅局進行查稅,包括個人投資雙元貨幣等投資收益或匯兌收入、贈與財物給海外親友,及以個人名義代企業支付進口貨款等,都會被列管調查。

國稅局官員昨天說,在98年1月23日遺產及贈與稅率自最高50%大降為單一稅率10%後,國稅局調查個人結匯案件的重心,已移轉以漏報海外投資收益及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案件為主。

北區國稅局局長吳自心提醒民眾,若結匯目的是投資,雖然海外所得並不課徵一般所得稅;但國外所得總額超過100萬元者,仍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納稅人如有海外投資收益,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漏報。

北區國稅局指出,過去遺贈稅率高達50%,國人會利用結匯方式,將國內的資產結匯給海外親友代管,企圖分散或隱匿國內的高額資產,被查獲的案件以補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居多;但在遺贈稅率大降為10%之後,國稅局發現,納稅人結匯的避稅目的已經改變,漏報企業所得稅的案件反而居多。

【2010/11/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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