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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熱錢匯差收益 無「法」課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0/11/18

這篇新聞就我個人的理解;沿用前次〝外資投資台股〞的例子:

假設外資投入一百萬美金,經申請核准後,開立外資投資台股專戶,轉換為三千萬台幣(1:30)

如台幣升值為1:29,則結清此戶頭,美金將成為103萬餘美金

應該是這個意思;就數字上來看:台幣本金沒有增加!

熱錢匯差收益 無「法」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0.11.18 03:15 am

熱錢匯入卻不投資,等待新台幣漲價賺取匯差,財政部賦稅署昨(17)日表示,按照90年解釋令規定,財政部無法針對熱錢匯差收入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15日立委在財政委員會主張,可就熱錢匯兌利得課徵20%所得稅,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則表示尊重財政部的決定。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搬出民國90年的解釋令,表示因外資匯進、匯出都以新台幣計價,雖然匯出後可獲得匯差收益,但新台幣本金部分沒有增加,沒有「所得」紀錄。依照這個解釋令,財政部無法對熱錢課徵所得稅,沒有漏稅問題,就沒有查稅問題。

財政部主祕李慶華表示,外資經央行、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核准,是循正常管道匯入,如果只存款而沒有投資行為,央行會採行政措施要求外資匯出,這只是外資的換匯、結匯行為,不是買賣外匯,在稅法規定上無匯差所得課稅問題。

根據90年11月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00456305號解釋令,國外資金須經許可才可匯入台灣,兌換成新台幣,投資國內證券免課徵證交稅。如匯入以後不進行投資行為,財政部也無可奈何,只能靠央行、金管會打擊熱錢。

【2010/11/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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