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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關於因應最低稅負課徵之新聞



資料更新時間:2010/12/27

這篇新聞寫的不錯,請參閱!

至於有關在台灣除戶籍,即可規避海外所得課稅的說法

我在去年09/11/9既已發函國稅局諮詢,以下為國稅局的回覆:(坊間所謂因應海外所得之作法,我應該都查詢過了)

二、另「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5.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行政院已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7項規定,核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之海外所得,才要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為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財政部編訂之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第1、5及11點所說明。

三、參照前揭規定,台端若係於99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海外所得,且達100萬元者,始需計入基本所得額;台端於98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海外所得,於99年5月申報98年度所得時,尚不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至前揭自海外匯回之資金在台投資或處分後所產生之所得,仍需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繳稅或免稅。另不論是否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無戶籍,如有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皆有所得稅法之適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始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台端如仍有疑義,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公告訊息\熱門議題\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疑義解答參閱,或請檢附相關資料洽戶籍所在國稅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感謝台端對稅政之關心,

敬祝安康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敬上

重點在〝經常〞與〝實質控制〞。

明年開始 最低稅負上路節稅5招

所得不超過600萬可免繳 海外投資獲利勿一次贖回

2010年12月25日蘋果日報

【林巧雁╱台北報導】2010年度海外所得開始納入最低稅負,納稅人明年報稅需注意那些事項?專家提醒「5不要」,包括海內外所得不要超過600萬元可免繳最低稅負、海外投資獲利不要一次贖回、不要從海外個人帳戶匯入國內個人帳戶、名下資產不要轉來轉去或一次巨額交易,以免引起查稅。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表示,因應最低稅負的合法海外節稅,可將個人的所得作帳到境外公司的所得,將現金留在公司,先達到延後課稅的效果。國外作法通常設境外信託,信託財產包含股票、基金、存款等,受益人為下一代,但必須小心若受益人並非自己本人,不要忽略申報贈與稅。

境外公司設立成本低

澳盛銀私人銀行台灣負責人王蘊慈建議,員工配股、未上市櫃大股東、海外上市大股東的現金入帳,海外內資產都要控制在600萬以內,讓課稅的資產變成免最低稅負。

此外,她建議海外投資規劃分期贖回,比如5年獲利50%分成每年10%獲利了結,分年度實現獲利。

呂旭明指出,境外公司設立成本低、速度較快,只要到銀行開個法人戶;然而海外信託架構複雜,時間需2至3個月,也必須支付一筆維持費用,成本約為設立海外公司的3至5倍。

他說,成立境外公司雖然容易,費用也不高,但缺點是可能會有遺產稅的糾紛爭議,比如可能會發生股東之間或是下一代之間的財產爭奪;信託雖然較貴,但是因為有契約保障較高。

突增大筆所得易遭查

銀行主管指出,2年內沒有回國的人,可主動向戶籍機關申請除籍,也就是沒有台灣戶籍,沒有健保,也沒有投票權,不過仍保有護照與身分證,好處是不需申報,不過,若在台灣一年停留超過180天仍會被課稅。

呂旭明提出納稅人千萬不要做的「5不要」,避免成為稅務機關盯上的目標。不要太招搖,一次以鉅額資金買土地、買房子、股票等。若是一年財產有2000萬異動,很容易引起稅務機關注意。

此外,所得不要出現異常,比如利息所得突然暴增,或是房地產暴增,繳了很多土地增值稅,這些突然的所得,容易引起查稅單位搜索。不要從海外個人帳戶、國外的公司帳戶匯錢到國內個人帳戶。

他也提出3大建議,個人名下財產不要轉來轉去,曝光的機率大。減少個人持有財產,多用非個人名義持有資金,比如用法人機構或私募基金持有,且不建議使用人頭戶避稅。

最低稅負報稅節稅方式與注意事項

1.◎海外個人所得轉至公司所得可延後課稅

2.◎海外投資獲利分期贖回

3.◎海外信託受益人若非自己不要忽略贈與稅

4.◎海內外所得不超過600萬不必繳最低稅負

5.◎不要巨額一次買土地、房子、股票引起注意

6.◎不要從海外個人帳戶、公司帳戶或OBU帳戶匯入國內的個人帳戶

7.◎名下資產不要轉來轉去

8.◎在台灣居住不超過180天可遷出戶籍不需報稅

資料來源:記者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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