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1.10 09:18 am
超級包租公要注意,財政部查炒房,觸角延伸到租賃市場。名下擁有多棟房屋的個人,選擇出租坐收租金,將來可能不僅只繳租金所得稅。財部要求國稅局對包租公查稅,租屋量大者,須增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目前營業稅率為5%,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17%。個人出租不動產,如果不涉及「營利行為」,只須按所收取的租金繳納5%到40%不等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並無其他額外稅捐。
財政部表示,名下擁有多棟房屋者,未必一定選擇出租,但「多屋族」必然是國稅局優先瞭解是否誠實申報租賃所得時要掌握的對象。據財稅資料中心房屋稅籍統計,台閩地區個人所有課稅房屋共有778.7萬戶,其中,一人名下擁有四棟以上房屋者,多達6萬4,432萬人;在台北市則有超過1萬人擁有四棟以上房屋,超過十棟以上者,也高達693人。
對於超級包租公(婆),財政部訂定「營利行為」標準,共有三大條件:包括有無設置營業場所,例如固定辦公處所、架設網站;或有明顯招牌提供出租查詢線索,以及僱用員工(包括委託房仲業者或專業租屋網站)處理租屋事項。
財政部強調,個人採取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建置網站、僱用人員來協助處理房屋出租,與一般人將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情形明顯不同,一般民眾若非大量出租房屋牟利,不必擔心會被國稅局查稅。
至於出租多少戶算是「大量出租」,財政部並沒有訂定戶數限制,但要求各國稅局援用實質課稅原則視個案情形認定。在對出租戶數並無設限下,「只要構成營利行為三項條件」,財政部就可要求包租公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相關稅捐。
例如,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轄區內即查獲有個人名下擁有一整棟大樓,座落學校旁,分隔成好幾百戶並全數出租給學生,卻沒有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表示,此類型「超級包租公」,當然不能只按個人租金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