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0年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2009/11/26】
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
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如附表)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 (單位:元) |
1 |
5% |
0-500,000 |
2 |
12% |
500,001-1,130,000 |
3 |
20% |
1,130,001-2,260,000 |
4 |
30% |
2,260,001-4,230,000 |
5 |
40% |
4,230,001以上 |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至於課稅級距金額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其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之門檻,業由10%調降至3%。99年度上開各項金額除課稅級距調整外,其餘均維持98年度之金額,該部說明如下:
(一)課稅級距: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將綜合所得稅稅率6%、13%及21%分別調降為5%、12%及20%,另課稅級距金額除適用5%之上限金額調高為500,000元外,其餘級距則維持98年度金額,並自99年度施行。財政部於辦理99年度級距金額公告作業時,由於98年度金額之上次調整年度為97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12,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上漲3.48%,已達修正後應行調整之標準(3%),其中最低之第1級距金額原即應以98年度之410,000元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計算調整為420,000元,因較前述所得稅法修正自99年度適用之金額500,000元為低,故以修法後之金額500,000元為99年度最低級距適用之金額,至其餘級距金額仍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予以調整。
(二)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上述免稅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0年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