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1/04/13
報稅季節即將到來,境外結構型商品及債券的課稅成本如何計算受到注目。財政部從寬解釋,可在原始投資成本及98年12月31日市價兩者取其高,有助投資人減輕稅負,降低投資成本。
今年開始申報所得稅時,境外所得便得課稅。對於國人透過信託資金大量投資的海外有價證券,究竟如何課稅,許多投資人紛紛詢問相關規定。
有鑑於投資人的需求及部分規定並不明確,信託公會特別向財政部詢問。財政部日前作出解釋,在財產交易所得方面,之前財政部已規定,國人投資最多的境外基金,及境外上市有價證券、未上市股票,投資成本的認定,可以98年12月31日的市價為準。
由於稅捐單位這項規定,只明列上述三項境外商品,對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及債券是否可以適用,則無明確規定,信託業者詢問後,財政部同意採從寬認定。
財政部函釋表示,個人在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前開債券或結構型商品,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價格資訊系統供應者(如Bloomberg)或銷售機構提供的公開市場價格者,在計算該等商品的財產交易所得時,可以該公開市場價格計算成本。
可在原始投資成本及98年12月31日市價兩者之間取其高。舉例來說,若95年的原始取得成本是80萬元,98年12月31日的市價是120萬元,99年間投資人以130萬元贖回,投資成本就可以採120萬元,只要針對10萬元的交易所得課稅,比以95年的原始成本計算,減輕不少稅負。
財政部也明確解釋,境外結構型商品及債券在兩次領息日之間的交易利息所得,如何認定課稅。
【2011/04/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