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親屬間資金往來之稅務案例



資料更新時間:2011/06/29

二親等調頭寸 易被課贈與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6.29 10:02 am

吳先生問:多年來我分年贈與,總計匯了1000萬元到小孩名下;但前陣子我臨時有資金調度需求,把這1000萬元拿來「應急」,之後再把錢匯回給小孩。請問這樣會被課贈與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吳先生為了資金調度,先借育往年贈與小孩的錢,事後再還給小孩,這樣做將造成過去分年贈與節稅「破功」,依法他會被國稅局要求繳納的78萬元的贈與稅〔(1000萬-220萬)×10%〕。

二親等之間的資金往來,原本就是國稅局的重點查稅項目,即使主張是借貸關係,如果當事人提不出借據等證明文件、或是有返還的事實,就會被認定為贈與

以吳先生為例,除非當初從小孩的戶頭提領出1000萬元時,父子倆就簽訂借貸契約,並經法院公證;而父親也根據契約規定的條件還錢 (這才算是有效的稅務憑證),這樣被國稅局查到時,才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父子的資金往來的確是借貸、而非贈與。國稅局只要採信,就不會要求補稅。

很多父母與子女、兄弟間的資金調度,因親人相互借錢大多不會寫借據,甚至不約定利息。問題是,國稅局只要發現二親等間的資金往來,就會推定是贈與,只要同一年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會要求贈與人補繳贈與稅。

尤其是親人的資金往來會留下清楚軌跡,例如匯款、支票等方式,被查到風險相對較高。有人為了規避贈與稅,會先提領現金,再轉存到另一方戶頭,儘管兩個帳戶沒有提款或存款關係,但國稅局只要查到一方的帳戶金額減少、另一方帳戶存款增加,還是會推定為贈與(由帳戶利息變化反推)

如果親人間借貸不想「惹稅上身」,另一種比較消極的因應之道,就是在國稅局調查前 (意指在同一會計年度內返還),先把錢還完;否則等到國稅局找上門,雙方又提不出借貸契約,只能乖乖繳稅。(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6/29 聯合報】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