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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由台塑員工收佣案 來看洗錢防制法



資料更新時間:2011/11/28

實務上,蠻多客戶透過地下管道流動資金、或透過人頭帳戶來分散匯款。

這樣的行為已經屬於洗錢防制法之規範。

一旦經查獲,不僅需補繳納所得稅的稅金,還需要配合檢調機關的調查。

另外提醒兩點:

1. OBU帳戶一樣受到洗錢防制法的規範。金融機構對OBU異常的資金流向亦應該反映。此點可向法
 務部洗錢防治中心作查詢。
2. 在香港開立OBU帳戶,同樣受香港金融管理局所頒佈的〝實施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就
 有關匯款交易而發出的第七項特別建議〞所規範。

洗錢防制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第 8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
     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 9 條》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十一條之
     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
     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

台塑爆員工涉收1.2億回扣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1.11.24 03:19 pm

台塑石化公司員工陳郁文與韓商做油品生意,涉嫌收取韓商回扣近新台幣1億2000萬元,陳找也在台塑任職的妻子余佳蓉提現,因為金額異常巨大,被調查局鎖定,檢調上午搜索陳氏夫妻住處,查辦他們背信等刑責。

由於佣金數字可觀,辦案人員懷疑台塑內部的財會查核機制出現漏洞,究竟本案是陳氏夫妻因貪念而觸法的個案?或是台塑內部另有其人配合犯案、組成共犯集團?甚至朋分利益?檢調搜索、約談後,不排除請台塑石化高層協助釐清案情。

陳郁文負責外銷韓商的油品,是台塑冶煉、學名「粗丁二烯萃餘油」的「BBR」油品,屬於一種工業用油,台塑出品的油品油質具國際市場競爭力,深獲韓商信賴,陳郁文夫妻掌握此一優勢,進而向韓商開口索取高額的抽佣。

檢調查出,陳郁文、余佳蓉涉嫌自98年起,接受韓商下單賣油品,韓商在匯豐銀行等多家民營銀行設置外幣美金帳戶,並將提款權授予余佳蓉;余佳蓉今年起,密集在以一名韓國籍人士申登開戶的帳戶內提領鉅額現金,被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查覺異狀,進行蒐報。

檢調透過管道查證帳戶名義人身分,意外發現這個以韓籍人士開立的帳戶,即是與台塑洽購「BBR」的廠商,這名韓籍人士開戶後,隨即返韓,後續訂油業務全以電子郵件洽談。換句話說,韓商留了一個洗錢帳戶給陳氏夫妻使用,帳戶內流動的應是贓款。

檢調上午持法官聲准的1張搜索票,前往陳氏夫妻位於台北市文山區的住處搜索,查扣疑似犯罪證物,檢調同步約談他們夫妻到案說明金錢來源。陳郁文、余佳蓉對收取回扣之事,支吾其詞,預計下午移送台北地檢署,交由專案檢察官黃冠運偵處。

辦案人員發現,陳郁文、余佳蓉密集提領現金,截至搜索之前,已從洗錢帳戶內提領折合新台幣約6000萬元的佣金,另有約6000萬元的現金仍在帳戶內,陳氏夫妻憑藉收回扣的職務機會,至少已賺得1億2000萬元的不義之財,損及台塑利益。

 

【2011/11/24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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