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2/02/02
今年的查核重點比起往年來的有深度。
電子發票、自然人憑證、稅務單位主動試算所得,這三大項的業務推展,〝必定〞會讓坊間公司的真實營收與個人〝真實〞所得(OBU結匯),慢慢浮現。
北區國稅局即將執行101年度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簡單歸納如下:
台灣DBU公司若有股權移轉,轉出方就應當針對轉出股份的價金,於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時申報。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憑證經銀行簽證後發行股票,即為有價證券,股權移轉之所得即課徵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
只是實務上,我遇過蠻多客戶,台灣DBU公司的股東是掛人頭實際並未出資(避稅),爾後將股權移轉回實際出資者時,需考慮到稅賦問題。
銀行辦理股權簽證費用並不高,與所得稅相比,絕對是小錢。
用人頭決不是稅賦規劃的解決方案,給人容易;拿回來難。
若您也相信台灣很快將會對資本利得課稅…有很多事該想一想。
有限公司可轉為股份有限公司…不難。
馬總統指示財部研擬課資本利得稅
【聯合晚報】 2012.02.02
馬英九總統今明兩天起,密集約見多位新任閣員與續任閣員,對他們的未來的施政方向,提出重點指示。針對財經內閣中,備受矚目的財政部,馬英九期望新任財政部長劉憶如提出稅制合理化方案,其中包含資本利得稅的課稅問題,能有妥適的稅制方案。
台灣公司股權變更移轉之交易所得,應課徵轉讓者之所得稅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經簽證發行,股東轉讓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股票,其股東轉讓所持有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稅條例之有價證券,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轉讓價額超過出資額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關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非依公司法規定之發行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君於98年度出售A公司股票35萬股、每股成交價格20元,成交總價額700萬元,並於交割次日繳納證券交易稅2萬1千元,惟查甲君所轉讓之股票,其中25萬股未經簽證發行,其每股出資額為10元,乃核定甲君有財產交易所得250萬元,因甲君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前述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股東轉讓股份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除補稅外還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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