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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關於來料加工企業轉型為法人企業進口設備稅收問題 總署公告〔2012〕7號



資料更新時間:2012/04/03

關於來料加工企業轉型為法人企業進口設備稅收問題  總署公告〔2012〕7號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企業(指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裝配廠,以下簡稱來料加工廠)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將該企業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資整體轉入同一投資方已設立的法人企業的,准予對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備案,並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尚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不作價設備,免予補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已由來料加工廠整體轉型為法人企業的,對已結轉到法人企業尚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不作價設備,准予作為投資處理,免予補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就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申請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外商投資法人企業應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將全部相
    關不作價設備一次性向企業所在地海關(以下稱主管海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主管海關
    審批同意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179號)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時,不作價設備的申報金額不得高於該設備原進口時的申報價
    格,並且計入外商投資法人企業的投資總額。有關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年限連續計算。

  三、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不作價設備的減免稅審批手續納入《減免稅管理系統》管理,監管方
    式為:減免設備結轉(代碼:0500);征免性質為:國批減免(代碼898);《中華人民共
    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備註欄須注明“來料加工裝
    配廠轉型,轉自編號D×××手冊”。

  四、上述外商投資法人企業在向海關申請辦理不作價設備減免稅審批手續時須提供以下單證材
    料:

    (一)對於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資設立法人企業的,應提供地市級商務部
       門關於同意來料加工廠轉型為外商投資法人企業的相關批准檔及經其確認的不作價
       設備清單(原件);對於作為投資整體轉入同一投資方已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應提
       供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來料加工廠加工協定或補充協定及經其確認的不
       作價設備清單(原件)。

    (二)外商投資法人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影本(需提交原件
       驗核);

    (三)有關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手冊及原進口報關單影本;

    (四)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檔。

  五、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來料加工廠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
    資新設立法人企業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將來料加工廠全部不作
    價設備作為投資整體轉入同一投資方已設立的法人企業的,外商投資法人企業和來料加工
    廠按現行規定分別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分別填報《征免稅證明
    》編號和加工貿易手冊編號。外商投資法人企業和來料加工廠辦理上述形式報關手續之後
    ,由來料加工廠憑不作價設備結轉出口貨物報關單到原不作價設備手冊備案海關申請辦理
    不作價設備手冊核銷手續。原不作價設備手冊備案海關憑上述不作價設備結轉出口貨物報
    關單辦理核銷手續。

    對於在本公告發佈之日前,上述來料加工廠已將全部不作價設備作為投資新設立法人企業
    或整體轉入同一投資方已設立的法人企業,且來料加工廠已不再續存的,可由外商投資法
    人企業按照本公告第六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的海關手續。

  六、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已由來料加工廠整體轉型為法人企業的,對已結轉到
    法人企業尚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不作價設備,外商投資法人企業按現行規定分別填制進、
    出口貨物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分別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外商投資法人企業
    及來料加工廠的加工貿易手冊編號。外商投資法人企業辦理上述形式報關手續之後,憑不
    作價設備結轉出口貨物報關單到原不作價設備手冊備案海關申請辦理不作價設備手冊核銷
    手續。原不作價設備手冊備案海關憑上述不作價設備結轉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核銷手續。

  七、對於在2009年7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前,來料加工廠已將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了
    加工貿易手冊備案,並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部分不作價設備結轉到同一投
    資方已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將尚未結轉的不作價設備,全部轉入同
    一投資方已設立的法人企業,方可作為投資處理,並免予補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
    中,來料加工廠已經結轉到已設立的法人企業尚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不作價設備,按本公
    告第六條規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來料加工廠將尚未結轉且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不作價
    設備轉入已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按本公告第五條規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八、2009年1月1日及以後新備案的不作價設備或者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備案但在2009年7月
    1日及以後申報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外商投資法人企業,新成立的外商投資法人企業
    所從事的項目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條目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專案的,可以按照
    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免征關稅的結轉手續(原進口時已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結轉時不再
    徵收)。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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