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求財政穩健,總統於100年10月12日公布「黃金十年」國家願景,由於賦稅公平與財政健全對
未來經濟發展至關重要,本部於101年3月15日成立「財政健全小組」,同月28日召開第1次會議
,經委員票選,將資本利得稅列入優先討論議題,並分別於4月5日及4月9日召開「資本利得稅
-有價證券分組」第1次及第2次座談會,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業界及投資人代表
充分討論。
二、參據上開財政健全小組分組座談會討論及各界意見,應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兼顧稅收穩定、稽
徵成本、市場及經濟衝擊與國際競爭力等因素。本部建議對本案採漸進原則,選擇簡單可行、
受影響人數較少、對資本市場及經濟層面衝擊較小之方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之主
要內容如下,本案踏出稅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一)個人部分:修正所得稅法,分離課稅、合併申報。
(二)營利事業部分:維持最低稅負制,僅調降扣除額及調高稅率。
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重點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102年度起實施(即自103年5月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營利事業辦理
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適用)。
(二)個 人: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納入所得稅法,與其他類別所得分離按單一稅率計稅,合
併辦理結算申報。
1、課稅標的:
(1)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2)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3) 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
(4) 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2、申報門檻:每一申報戶之上述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全年交易所得達300萬元者,均
需申報。如有交易損失,為保留於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亦得申報。
3、扣除額:每一申報戶300萬元。
4、稅率:20%。
5、所得計算: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扣除額
(1)成本認定:依原始取得成本按先進先出法認定,但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
(櫃)股票,得依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為成交均價)與
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
(2)必要費用: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盈虧互抵:上述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
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7、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滿5年以上者,以交易所得之半數為當年度所得額。
(三)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維持最低稅負制,但調降扣除額及提高現行稅率。
1、課稅標的:維持現行有價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課稅項目。
(1)證券:
甲、股票: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
乙、債券: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丙、其他有價證券:如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臺灣存託憑證及新股認購權利證
書等。
(2)期貨及選擇權: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2、申報門檻: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3、扣除額: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
4、稅率:由現行稅率10%提高為12%,法定稅率由10%~12%修正為12%~15%。
5、所得計算: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1)成本:依帳載實際取得成本採下列方法認定
甲、有價證券部分採個別辨認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定之方法。
乙、期貨及選擇權部分採先進先出,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
(2)必要費用: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盈虧互抵: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
,得於以後5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7、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滿5年以上者,以交易所得之半數為當年度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