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8-1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資料更新時間:2012/05/17 今年度(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8-1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大陸2008年所頒佈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同樣有類似的〝反資本弱化〞條款
若以OBU客戶來說,我會建議以OBU(外資)身份來增資國內企業,避免透過OBU之股東往來。 OBU股東往來遭查稅案例!http://www.obu.com.tw/10-case20110419.php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8-1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我國稅制於100年1月26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將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納入,並自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為利前開制度之運作,財政部於100年6月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供徵納雙方適用,營利事業應依查核辦法規定揭露相關資訊,並填寫於結算申報書新增之申報頁次第8-1頁,另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揭露負荷,查核辦法亦訂定營利事業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揭露。 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