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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8-1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資料更新時間:2012/05/17

今年度(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8-1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簡單說:國稅局為了避免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做費用,少繳所得稅,故訂定此條款。

 

大陸2008年所頒佈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同樣有類似的〝反資本弱化〞條款
相較大陸,台灣則屬於〝愛心查稅〞,還訂定有除外條款;
原則上書審、公司虧損(即無透過利息支出之稅盾問題)、利息支出四百萬以下,均免揭露。

 

若以OBU客戶來說,我會建議以OBU(外資)身份來增資國內企業,避免透過OBU之股東往來。

OBU股東往來遭查稅案例!http://www.obu.com.tw/10-case20110419.php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8-1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我國稅制於100年1月26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將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納入,並自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為利前開制度之運作,財政部於100年6月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供徵納雙方適用,營利事業應依查核辦法規定揭露相關資訊,並填寫於結算申報書新增之申報頁次第8-1頁,另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揭露負荷,查核辦法亦訂定營利事業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揭露。
(一)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新臺幣4百萬元以下。
(三)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適用。

 

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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