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金管會同意銀行辦理進口融資業務得以新臺幣活期存款為擔保



資料更新時間:2012/05/18

同意銀行辦理進口融資業務得以新臺幣活期存款為擔保 2012051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1年5月10日同意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建議,對於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辦理進口融資業務,得以授信戶本人在該行之新臺幣活期存款為擔保品,及外幣授信業務得以授信戶本人在該行之外匯活期存款為擔保品。

有關銀行辦理進口融資業務徵取之擔保品,金管會於去(100)年已開放得以客戶本人之新臺幣定存單為擔保;另就外幣授信業務之擔保品部分,99年時已開放得以客戶本人之外匯定期存單設質,本次係就活期存款部分再予放寬。

金管會表示,考量以活期存款為擔保品時,其設質方式係比照存單方式辦理,兩者之法律效果相同,對銀行債權保障具有同等效力。爰金管會於洽商中央銀行意見後,同意放寬銀行辦理進口融資業務及外幣授信業務得分別授信戶本人之新臺幣活存及外匯活存為擔保品。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