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較常發生錯誤情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可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常因一時疏忽或誤解法令規定而申報錯誤,造成嗣後補稅之困擾,特將列報扣除額時較常發生錯誤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申報列舉扣除額,但列舉扣除總額小於標準扣除額〈100年度標準扣除額單身申報者為76,000元
,與配偶合併申報者為152,000元〉,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國稅局對這類案件會以較有利之
標準扣除額核定。
二、重複列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三、列舉扣除額常發生錯誤項目:
〈一〉捐贈:列報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應以20%為限〉,或列報對未依法辦理登記或未設立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捐贈但屬有相
對代價的給付〈如:於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加入團體的團費、入會費、年費等〉。
〈二〉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申報戶內〈在同一申報戶才符合規定〉,或納稅義務人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而以24,000元列報〈應以實際金額
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的人身保險費才可列報〉。
〈三〉申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同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
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僅得擇一申報〉。
〈四〉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但該項災害損失未報請國稅局勘查及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五〉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誤以綜合所得總額50%為限額列報(非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
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應以綜合所得總額之20%為限)。
〈六〉醫藥及生育費:申報非屬公立、公、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
完備正確醫院之醫藥費等〈上述情形不符所得稅法規定〉,或未減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
〈保險給付應自實際發生之金額中減除〉。
〈七〉房屋租金支出:申報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應僅限本人、配偶及直系
親屬租屋自付者〉,或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應擇一申報
〉。
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更新日期: 201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