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並鼓勵OBU優先投資20120703
金管會同意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赴海外發行人民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範即可辦理,並鼓勵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優先投資。
鑑於OBU已開辦人民幣業務,並已建立相當之業務基礎,如101年5月底OBU所收受人民幣存款已達138.4億元,為鼓勵OBU優先投資該債券,除使公開發行公司有人民幣資金用途需求者,可增加其籌措資金之管道外,亦可使OBU提升資金運用效益,並積極協助國內企業發展。
發行公司辦理是類案件,應審慎評估資金運用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並出具「承諾海外募得人民幣資金係供海外營運實體使用,不以任何方式匯回臺灣」聲明書及到期償債資金來源之計畫,證券承銷商亦應具體評估上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