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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之我見



資料更新時間:2012/08/16

與其依賴投保協議保護,不如先改變赴大陸投資的投資心態!

以大陸商務部官網查得;大陸目前已和世界各國或地區簽署79個《雙向投資促進合作諒解備忘錄》及159則與各國所簽署之雙邊協定(避免雙重徵稅)。

此次所簽署文本,保障內容環繞在:
1. 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限制人身自由的通知及聯繫。
2. 加強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
3. 透過租稅天堂赴大陸/來台投資同樣適用。
4. 平等的投資環境;不得低於在相似情形下給予任何第三方投資人及其投資的待遇。
5. 商務糾紛的仲裁

常見的赴大陸投資爭議;
1. 透過人頭;法律上,公司不屬於實際出資者。
2. 未依照正規程序投資;資本金與實際出資金額不符,資本金申報少部份,透過地下管道匯入大部分
  營運資金。
3. 設備價值與申報價值不符;境外代墊設備款項。購買機器設備不從公司出帳,而由境外或母公司代墊。

以上情況,萬一發生投資糾紛,縱有投保協議,都很難主張自身權益。

 

1.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文本及附件

 

2.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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