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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因應證所稅開徵 核釋適用最低稅負制之營利事業申報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2/08/31

內文所提及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我想瞭解它的意旨,經查詢承辦機關,此部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係指金融機構,一般企業無OBU所得!…呵呵。

其實,一般企業是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的。→可查財政部所發「金融機構個人客戶海外所得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課稅問題之探討」。

常有人問?為何OBU查稅不多?我覺得很大原因在於;稽徵機關中,除專責稽徵海外所得人員較為熟悉外,不是每各部門都很清楚瞭解。

 

核釋適用最低稅負制之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按發生年度順序自各該所得額中扣除

  財政部日前核釋,應辦理最低稅負申報之營利事業計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列為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時,如有同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損失,其損失應按發生年度順序,自當年度各該款所得額中扣除。

當年度無各該款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依序扣除,以落實最低稅負制精神,並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虧損,「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係指營利事業「得」適用虧損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之規定,尚非指營利事業適用虧損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之規定時,得自行選擇扣除順序;扣除金額亦應以當年度各該款項目發生之所得額為限,俾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該部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97年度至100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損失)分別為(3,000)萬元、(3,500)萬元、4,000萬元及5,000萬元;99年度及100年度課稅所得額分別為(5,000)萬元及2,000萬元。則甲公司99及100年度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其97及98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應依序自99年度及100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如附件)

 

99年度

100年度

課稅所得額

(5,000)

2,000

加計項目:
證券交易所得
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
97年度
98年度


4,000

(3,000)
(1,000)


5,000

(3,000)
(2,500)

基本所得額

(5,000)

4,500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最低稅負申報計算應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損失可供扣除,應按各該款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以當年度各該款所得額為限,逐年依序扣除,尚不得自行選擇扣除年度及金額。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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