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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雙重國籍、常住海外台商 是否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海外所得之認定規範



資料更新時間:2012/10/01

財政部賦稅署針對長年居住海外且在臺保有戶籍之僑民,是否需在台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納入海外所得)做了更明確的規範…其實規範與以往相同;

以往我們常會聽到;旅居海外的台商或擁有雙重國籍的台商,會針對在境內停留的天數特別留心,擔心超過90天就會被稅務單位要求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這樣的認知並不真確。

近年發生的知名案例:

1. 【聯合報】 2012.05.02 犇亞投資理財集團總裁陳○○經常在國外,為了投票選總統,將戶籍遷入台北
 ,投完票就遷出;台北市國稅局認為他在台設有戶籍,有居住的事實,要求他補繳所得稅一千四百多
 萬元。

2. 【TVBS】2011.12.06 帝寶貴婦欠稅「百萬」。名媛陸○○:「我先生是美國人,我們的收入都是向美
 國報的,那我本人在台灣,並沒有什麼,所謂什麼、什麼,就是綜合所得稅。」

或許因此,財政部賦稅署再次做了明確的規範,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合計滿31天」

「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個人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有享受健保就要申
  報。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老闆常年在大陸、海外,但是台灣公司員工都知道薪資、員工升遷等由誰決定。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也就是,符合以上粗黑字條件者,只要在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居住1天以上:即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就算有雙重國籍也一樣!

以下是財政部賦稅署原文;如果您看了今天的報紙,可能還以為放寬了?!

 

明確規範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2/9/27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之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前開「居住者」之定義係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由於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定義中有關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向由各地區國稅局就個案居住事實認定,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居住者。因此,長年居住國外但在臺保有戶籍之僑民,其生活及經濟重心雖已不在我國,但因探親、觀光或開會而回臺短暫居住,即可能被認定為居住者,並對其海外所得課稅而滋生爭議。為期合理並符合國際慣例,財政部參酌各國居住者認定規定及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訂定相關認定原則如下,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財政部說明,上開認定原則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個人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財政部並指出,為避免上開認定原則自發布日施行,造成今(101)年度發布日前扣繳義務人依循以往居住者認定原則對其給付之所得按居住者適用之稅率扣繳稅款,而發生短扣或溢扣之情形,因此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台設有戶籍、住滿31天 才須報海外所得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2012.09.28 03:15 am

許多台商、僑胞在台灣設有戶籍,僅逢年過節回台幾天,但依現行法規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必須要申報海外所得。明年起,財政部「居住者」的定義放寬了。

財政部昨天宣布,明年起,「在台設有戶籍、且住滿卅一天」,才算境內居住者,否則不必再申報海外所得,其在台所得的稅率也只需按百分之廿就源扣繳。

財政部長張盛和說,重新定義「居住者」原則後,將可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的台商或僑民課稅困擾。

現行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是以在我國境內有沒有住所,或是否經常居住來認定。但因標準不明確,導致各地區國稅局常以納稅人在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就認定為居住者,即使在台灣只住一天就算,經常引起台商和僑民的抗議。

財政部昨天宣布修正放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認定: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卅一天;或居住合計在一天以上、未滿卅一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才算境內居住者。

至於「生活及經濟重心」的認定,財政部舉例,如父母子女在台灣長期居住、享有勞健保、或擔任某公司股東者,即使居住不滿卅一天,也會被財政部認定是居住者。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稅法對於經常居住者沒有明確規定,許多僑胞和台商在雙十國慶或過年回台短期居住幾天,就被認定是居住者,不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須適用最高百分之四十的稅率,海外所得也要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許多台商和僑胞抱怨,這項規定不合理。張盛和說,「僑胞的心聲,我們都聽到了」,參考美國作法,財政部將居住者放寬認定至居住滿卅一天的人。

未來這類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其海外薪資、財產交易所得等海外收入,也不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

【2012/09/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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